颁布时间:1991-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经省人民政府1991年7月18日批准,1991年8月1日由省公安厅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周边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杭州西湖国宾馆、宁波新芝宾馆等国宾下榻处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二、杭州火车站、宁波火车站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嘉兴、绍兴、金华、衢州、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火车站周边距离二百米以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火车站及其他火车站周边距离一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三、各民用机场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四、各港口周边距离二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六、秦山核电站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