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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奖金发放办法的试行意见

威政发[2004]62号

颁布时间:2004-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奖金发放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事业单位经营水平和经营活力,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非竞争性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由市编办核定的全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竞争性企业包括市属各类社会公益型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非一般竞争性企业。非一般竞争性企业是指具有政府垄断性质的各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奖金发放的规范意见

  按照现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性质,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标准重新核定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收费项目已全部取消或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和奖金发放改按国家和我市关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收费项目部分取消且收费已不能满足自身正常运转需要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和奖金发放改按国家和我市关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预算外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国家和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

  (四)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为引导其加快与市场接轨,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打破现有的工资发放办法,实行总额计提和绩效挂钩的办法。

  1.职工工资奖金分为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总额的提取以上年度正式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扣除不合理部分核定,效益工资总额的提取同经济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挂钩。对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可从单位当年税后净利润中提取效益工资。提取比例采取超额累退的办法:年度收支净结余或税后净利润在50万元以下的,按15%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超过5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考核指标采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职工三金解交率三项指标。对三项考核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考核要求的,按上述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有一项考核指标未达到要求的,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得发放奖金。

  2.工资奖金的分配可适当拉开差距,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一般职工平均数的3倍,经营层其他人员最高不超过法人代表的80%.

  四、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奖金发放的规范意见

  (一)对社会公益型企业,可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二)对各类资产经营公司,考虑其性质特殊,暂可参照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办法。奖金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完成资金回收或融资任务的,可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标准发放奖金;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得发放奖金。

  (三)对非一般竞争性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工资年薪制。

  1.将经营者年薪同经营业绩挂钩,其中经营者业绩分为垄断性业绩和竞争性业绩两部分。

  (1)垄断性业绩考核上缴税金和净资产两项指标。垄断性业绩年薪的确定:上缴税金达到或超过上年同期数额的,发放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每下降1%,工资相应减少1%,减少额最多不超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净资产(扣除非经营性因素)达到或超过上年同期数额的,发放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每下降1%,工资相应减少1%,减少额最多不超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2)竞争性业绩考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税规模等项指标。竞争性业绩年薪的确定参照威政发〔2003〕7号文件中关于基本年薪的计算方法进行。由于竞争性业绩是企业通过市场开拓形成的业绩,其设备、资产与垄断业务存在交叉混用的现象,计算竞争性年薪时,应剔除垄断性因素。竞争性业绩年薪=按威政发〔2003〕7号文件办法计算的基本年薪×(1-垄断比重)。垄断比重=垄断性业务总收入/经营业务总收入。其中,热电行业的垄断比重=(全年供气总收入+以气定电产生的供电收入)/供热供电总收入。

  2.将经营者年薪与下列政府调控考核指标挂钩:

  (1)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确保对外开放不受影响。因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考核时扣减年薪的10%;给对外开放造成一定影响的,扣减年薪的20%.

  (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建港口或维修指标,确保港口完好率。完不成任务的,考核时扣减年薪的10-20%;港口完好率比上年每下降1%,相应扣减年薪的1%.

  (3)不得占用公用事业资金、设备搞竞争性经营。有上述经营行为的,考核时相应扣减其竞争性业绩。

  (4)公用事业行业社会用户满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每下降1%,相应扣减年薪的1%.

  3.经营者年薪总额及经营层其他成员年薪的确定:经营者年薪总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经营层其他成员的年薪按不超过经营者年薪总额的80%由企业自主确定,平时工资的发放应控制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

  4.经营者及经营层其他成员年薪从核定的企业工资基金总额中税前列支。

  五、组织实施

  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方案,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为确保工资奖金分配公平、公正,凡实行绩效挂钩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的工资奖金发放要报有关部门备案。相关指标数据,要经过审计部门的审核确认。

  本意见自2004年度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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