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63号

颁布时间:2004-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临沂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市内粮食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粮食安全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体系

  第四条建立粮食生产最低警戒线制度。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作为最低生产警戒线逐级分解到县区,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负起保护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落实。

  第五条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市场放开后,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搞好储备。市计委、市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下达地方储备粮计划,抓好地方储备粮的落实。

  第六条建立粮食收储、加工和供应体系。结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形式,由市、县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掌握一批粮食收储企业,以确保应急粮食的收购和储存;认定一批生产能力强、产品质量好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骨干粮食加工点,以确保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认定一批经营状况好、信誉高的骨干粮店或大型超市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以确保应急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给。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七条建立应急粮食调运体系。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情况下粮食运输。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济南铁路局临沂车务段负责落实。

  第八条全面落实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确保各项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章预警体系

  第九条加快粮食信息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粮食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社会粮食资源、流通和消费状况。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牵头负责落实。

  第十条建立市场粮价监测网络。切实做好市内外、省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牵头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全市粮食安全报警制度。因自然灾害、疫病等原因造成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在短期内大幅度上涨和因出现供给脱销断档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时,市粮食局要立即向市政府报警,由市政府确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应急动用储备粮平抑市场。

  (一)动用原则。先动用县区储备粮;县区储备粮不足的,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需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由市计委、市粮食局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及时组织采购粮食,充实本地库存。

  第十四条立即组织当地加工企业加工生产,并通过指定的骨干供应网点投放市场。

  第十五条实施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

  第十六条实行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统一征用社会粮食资源,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七条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由同级政府决定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第十九条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二十条新闻单位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五章机构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成立临沂市粮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计委、经贸委、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办公室、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济南铁路局临沂车务段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在应急期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给急缓状况,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措施;

  (二)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及善后事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好上级指示;

  (四)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及外市支援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应急期职责:

  (一)及时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意见;

  (二)按照市政府或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完成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按照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县区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实施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安全应急工作。

  第六章事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要及时对实施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

  第二十八条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三十二条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市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