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2004]51号
颁布时间:2004-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4年我市预计接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1.6万人(非师范类毕业生1.4万人,师范类毕业生0.2万人),毕业生资源总量较大,就业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4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200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使用好毕业生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市的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仍存在就业结构不合理、高层次毕业生缺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级、各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完善就业政策,积极引进和储备各类毕业生
(一)大力引进接收高层次毕业生。各类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择业,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对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实行“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不限时间”的政策;毕业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就业不受增人计划限制,可先接收再追加增人计划;非我市生源的本科毕业生愿意来我市工作的,可采取先接收后推荐、先储备后使用的方式积极吸纳和引进;本科毕业生的择业期延长为3年,择业期内落实单位的,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用,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二)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合理流动政策。用人单位应优先接收我市生源同类毕业生,对我市生源各类毕业生,各区县、高新区不得以非本区县生源为由拒绝接收。对非我市生源中专生及省外专科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接收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落户政策按淄人发〔2003〕64号文件执行。
(三)对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实行介绍就业的办法。毕业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就业通知书》,毕业生持《就业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离校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就业推荐书》,其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区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持《就业推荐书》到生源所在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在派遣期内落实单位后,持《就业推荐书》和《就业协议书》到市地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换发《就业通知书》,其中到省属以上单位或出省就业的,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换发《就业通知书》。
(四)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首先要服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为吸纳师范类毕业生创造条件。学校拟接收的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岗前培训,通过考核、考试,确定各学校接收的师范类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城区待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引导工作,教育系统确实无法安排的,引导其面向其他行业就业。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拔有志投身于教育事业、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校任教,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试予以接收。
三、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扶持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一)积极疏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城市社区和农村工作,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发放困难的,可由区县级财政列支或补助;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工资、职称、奖励、选拔使用等方面要予以政策倾斜,其户口留在城镇。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吸引专业对口的毕业生,以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人员短缺的需要。
对志愿到国家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人事代理服务。
(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人事档案存放在市及各区县、高新区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档案代理费减半收取。凡派遣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开业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有条件的区县(高新区),可设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专项基金,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也可参照下岗事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办理。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小额贷款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全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以非全日制、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市及各区县、高新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存放人才服务机构,工龄连续计算,享受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未就业毕业生管理机制,实行待就业毕业生登记管理制度。凡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后3个月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求职登记手续,领取《待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同时,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托职业学院、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专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待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为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市及各区县、高新区要选择一批高校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接收高校大学生进行就业实习,组织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践锻炼。毕业生在“基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四)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也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各级人事部门要注意掌握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情况,对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长期未就业的毕业生,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服务力度,优先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四、规范就业管理,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分行业、分专业、分学历、分区域且针对性强、成功率高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活动,形成综合与专场、大型与小型、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并存的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牵线搭桥。要加快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市、区(县)、校”三级互联互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信息查询和网上沟通平台。
(二)进一步规范毕业生接收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并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有关情况。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借招聘乱收费等损害毕业生权益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三)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各学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加大学校教育改革力度,建立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就业工作体系,形成全员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服务机制。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培养工作。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职业院校评估的重要指标,对就业率过低的学校、专业,要减少财政拨款和招生计划。
(四)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通报制度。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区县、高新区、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定期通报各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毕业生自主创业、到祖国最需要地方建功立业的经验,为促进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各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克服困难,抓好落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统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各级人事、教育、公安、劳动、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确保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