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2004]45号
颁布时间:2004-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使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合法地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大对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重要意义
自全市安监体系建立以来,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由于我市是一个组群式城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相对分散,而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座落于乡镇(街道办事处),这些单位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易发部位。因此,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势在必行。目前,各区县安监部门普遍存在着人员编制少、管辖区域大、管理任务重的问题,抽不出充足的精力实施全面、直接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位于安全监管工作一线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人员,因为没有行政执法权,不仅安全检查缺乏力度,而且对发现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造成了乡镇以下中小企业事故频发的状况。因此,由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可有效减少和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平安淄博”保驾护航。
三、工作措施
(一)委托方式。
区县(高新区)安监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行政委托书,将部分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委托范围内的职能。安监站对外可以以区县(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行政执行程序和制度,统一使用区县(高新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和监察专用印章。
(二)委托范围。
根据“以监督为主,执法为辅,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以下部分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1、组织或参与当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其他类型的检查。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在5日内报区县(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作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和暂时停产停业整顿等决定。作出暂时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要事前报经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同意,并由区县(高新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听证等程序。
4、监控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
5、按有关权限,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和处理。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初审上报工作。
7、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三)人员配备及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双基”验收标准,结合本辖区实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根据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中至少应配备2名公务员,经过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管理知识,并取得《行政执法证》或《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才能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组织实施
市、区县(高新区)安监局要组织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并为其申领《行政执法证》或《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区县(高新区)安监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行政委托书》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可向区县(高新区)安监局领取加盖区县(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专用印章的执法文书,即可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要定期向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报告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
附:行政委托书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七日
行政委托书
委托方: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托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委托书,供双方共同执行。
一、委托方式
委托方将部分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受托方,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受托方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委托范围内的职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外可以以区县(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依法行政,统一执行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加盖区县(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的标准执法文书。
二、委托范围
根据“以管理为主,监督为辅,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委托的范围主要有:
(一)代表区县(高新区)安监局组织或参与当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其它类型的检查。
(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最迟5日内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作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和暂时停产停业整顿等决定。
作出暂时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要事前报经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同意,并由区县(高新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听证等程序。
(四)监控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生产安全事故。
(五)按有关权限,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和处理。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初审上报工作。
(七)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委托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三、委托方责任
(一)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在委托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培训受托方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为其申领《行政执法证》或《安全监察员证》;
(三)审核受托方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贯彻实施;
(四)负责受托方因行使委托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复议、听证和诉讼,并依法承担责任。
四、受托方责任
(一)在辖区内和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委托的权限内,按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同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严谨有序。
(三)按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四)定期将受委托职能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监督。
五、委托调整
(一)委托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自身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委托的范围、方式以及有关管理办法适时做出调整。
(二)受托方在行使委托的职能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委托方可视其程度分别采取督促限期改正或撤销该行为等措施。
(三)受托方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委托方有权暂时中止部分或全部委托职能,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受托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有关委托范围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区县(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在委托实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异议,可提请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确定。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受托方和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区县(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执1份。
委托方: 授权代表:
受托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