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04]54号
颁布时间:2004-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革步伐,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2〕30号)精神,结合市属及泰山区、岱岳区区属企业改制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制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土地收益按土地价款的全价计算。采取协议出让的,按评估全价执行;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成交价格执行。
二、改制企业兑现职工权益所需资金,首先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支付,不足部分用国有划拨土地收益弥补。
三、改制企业的土地收益,只能用于兑现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企业负资产。
四、市属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用于本企业补偿职工权益的,操作程序上采取“只走账”的办法处理。本企业有结余的,要将结余部分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返还相应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主管部门,用于系统内其他企业改革;整个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有结余的,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属改制企业间调剂使用。
五、泰山区、岱岳区所属企业改制,在涉及土地出让金补偿职工权益时,由两区财政部门先行审核把关后,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改制破产的相关批准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费用方案,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复核后按程序办理。
六、泰山区、岱岳区改制企业土地收益用于本企业职工权益补偿的部分,也采取“只走账”的办法。用于本企业职工权益补偿后的结余部分要上缴市财政,然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区财政,在区属企业间调剂用于其他改制企业职工补偿。
二OO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