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2004]22号
颁布时间:2004-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03年10月试运行以来,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做好公共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服务体系,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将尚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行政事项,全部纳入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现将第二批进驻中心的部门(单位)及行政审批事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进驻中心的部门(单位)及行政审批事项
(一)第二批进驻中心的部门
第二批进驻中心的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市保密局、市安全局、市外办、市新闻出版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统计局、市体育局、市民族宗教局等12个部门。
(二)第二批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
对尚未纳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全部进入中心进行集中办理(第二批进驻中心的60项行政审批事项附后);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性、服务性收费项目亦一并纳入中心实行集中缴费。
二、进驻工作要求
(一)各进驻中心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淄发〔2003〕3号)要求,制定进驻方案,按规定要求完成进驻工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进驻中心。
(二)进驻中心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窗口建设,充分授予审批权限,保证窗口行政审批工作既能受理,又能及时办理,坚决杜绝“两头受理”和“体外循环”等现象的发生。各部门要公开行政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打破原来部门内部职责分工,重新调整合并,将应进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
(三)进驻中心的部门(单位)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要求,认真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让精干、骨干人员进驻中心窗口,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中心要按规定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
(一)4月10日前,由市政府法制办、中心与部门(单位)衔接,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确定窗口工作人员。
(二)4月15日前,完成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办公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4月20日前,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做好网上审批演示,熟悉审批程序。
(四)4月25日,第二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开始试运行。
四、办公设施的配备与管理
(一)按照网上办公需要,中心负责提供办公场所,统一配备办公桌椅。第二批进驻的部门(单位)负责按要求配备微机、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印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手册等。
(二)中心内部实行计算机联网,各部门需要与中心联网的,可自行解决安装联网事宜。
(三)进驻中心的各部门电话费及办公耗材,由各单位自行负担;房屋租赁、水、电、暖等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
进驻中心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研究制定进驻中心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进驻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和中心牵头负责,对拒不服从安排或搞“暗箱”操作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尽职尽责,尽快完成二批进驻工作。
附:第二批进驻中心的行政事项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