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省经贸委等十部门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外经贸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供销合作社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切实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既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引导农民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商品市场体系,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消费水平;有利于促进城乡交流,推动农产品流通与国际市场接轨,进而带动农民增收;有利于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流通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更好地发挥流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立足农业,面向农村,服务农民,以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为重点,通过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三大网络,全面提升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市场网络,创新流通方式,发展新型业态,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建立起高效畅通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各地要将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城市商业网点与农村流通设施建设共同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通盘考虑。
2.坚持农产品市场与农村消费品市场“双向”开拓。加快农产品流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尽快提升农用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消费品供应的流通能力和服务水平,把帮助农民开拓农产品市场与在农村开拓消费品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双向”开拓。
3.坚持工商、商商、农商联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创新经营方式,加强信息沟通,探索建立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新型产销关系,协手搞好农村商品流通。
4.坚持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与扶持,充分发挥骨干龙头企业在开拓农村市场中的带动作用,带动广大农民共同推进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
三、努力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
(一)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搞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集中产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与资源、区位状况,做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保证主要农产品流通集散有序、高效畅通。从帮助农民尽快增收出发,结合“三绿工程”的实施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重点规划建设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专营市场,抓好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专营专销,大力开展创建“绿色市场”活动。大中城市要加强农产品销地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结合对传统市场的改造提升,完善功能,强化监管,提高市场的流通能力和服务档次,构筑农产品进城的基础平台。用3至5年的时间,全省重点培育100家特色鲜明、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挥其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导作用。
(二)加快传统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行交易方式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交易主体组织化及交易商品标准化,加强对传统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提升。加快对市场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推动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市场发展活力。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支持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上联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下联农产品销售终端,发展加工配送业务,形成向上下游延伸的农产品经营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切实加强信息技术、质量检测、电子结算、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发展和创新网上交易、代理交易、拍卖等新型交易方式。要通过会员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提高交易主体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大市场、小业户”的状况。在积极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基础上,引导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走规范化、标准化的路子,逐步实现品牌经营。
(三)创新农产品零售方式。各设区的市要结合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加大对城区传统农贸市场的改造力度。要积极推进市场“退路进厅”,取消占道经营。在继续发挥农贸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重要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食品超市、生鲜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提高超市中生鲜食品的经营比重,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直接向超市、便利店等配送产品。支持超市、便利店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紧密的产销关系,从产地直接采购产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支持省内外企业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零售市场。加强省外大中城市农产品销售窗口建设,发挥我省在省外大中城市已有的市场优势,通过组建农产品展销“专区”、“专柜”、“专卖店”、“一条街”等,展示销售我省农产品。
(四)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积极引导和鼓励骨干连锁经营企业到农产品集中产地建立采购、加工、配送中心,通过自建基地或与农产品基地建立长期产销联盟,发展定单农业,实行产销直挂,扩大农产品销售。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从事农产品冷藏、低温仓储、运输的优势物流企业,推动我省农产品物流上档次、上水平。有关部门要支持鲜活农产品的运销,为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提供优质交通服务和通行便利,严禁对农产品运输乱收费、乱罚款。尽快建立起全省范围内的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加强与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我省农产品主销城市及过往地区的联系与协调,保证省际间农产品运输安全顺畅。
(五)积极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按照国际标准扩大优质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出口;加强对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扶持,积极推荐列入国家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增强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的融资能力,壮大龙头企业,走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路子;加大对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在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出口配额、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我省名牌农产品出口企业给予重点倾斜;建立健全大宗农产品进出口预警机制,积极开展国内产业损害评估和调查,加强对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及特别保障措施的跟踪研究,积极开展反倾销应诉,突破国外贸易壁垒,扩大我省农产品出口。
粮食、棉花流通工作分别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和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04号)精神执行。
四、改造提升农村日用消费品零售网络
(一)积极引进现代流通方式。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消费水平提高的要求,各地要在县城和大的乡镇积极引进、发展一批规模适中、档次较高、采用现代流通方式的商业零售网点。要结合对国有、集体流通企业的改革、改制,盘活固定资产,主动与省内外知名流通企业合资、合作,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运营机制改造提升当地流通企业。在县及县以下要依托有实力的供销社下伸网点,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经济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通过加盟大的连锁体系等方式,建立小型超市和便利店,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消费的综合服务。
(二)积极引导农民扩大消费。工商企业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的调研,针对农村消费和农民需求的特点,开发生产适合农村和农民消费需求的产品,着重发展操作简单、价格适宜、经久耐用和适用面广的生活消费品。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的自有品牌商品,建立和完善农村商品售后服务体系,让农民放心消费。加强对农村交通、电力、通信、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家电、电信等产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假日消费、节日消费和旅游消费活动,不断创新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探索发展农村信贷消费,活跃农村消费市场。
(三)切实防止假冒伪劣日用消费品流入农村市场。通过培植骨干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扩大农村日用消费品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的比重,严格质量管理,堵塞假冒伪劣商品流入的源头。充分发挥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作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农民消费安全。重点针对食品、药品、酒类等关系人身安全的商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五、构筑新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
(一)进一步发展新型农资流通方式。各地要高度重视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按照国家对农资经营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以县为单位,依托供销社农资企业或其他有实力的合法经营企业,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生产资料营销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资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收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要注重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造提升农资经营网络,加快农资流通现代化步伐。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农资流通服务主体。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农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改革改制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其在农资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要在继续深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传统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快组织形式和营销模式创新,发挥其规模经营、网络、设施和人才优势。
(三)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农资流通企业要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做好商品配送、技术指导、农机具租赁等工作,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与科技含量的新型农资产品。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与流通企业的合作,研制生产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农产品种植特点的新型农资产品。
(四)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机制,防止生产和流通环节随意抬高价格,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各种政策优惠。加快建立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制度保障。大力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坑农伤农行为。
六、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一)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从根本上提高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水平,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要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打破所有制和行政区划界限,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供销社、乡镇涉农服务部门、龙头企业和农村能人大户领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把相关产业、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统一技术服务、生产标准和品牌销售,发挥整体优势,联合拓展市场。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要加强对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广泛吸收农民入股,与农民建立新型资产联带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提高经纪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在农村建立以农产品为联系的各类协会、商会,提高农民的市场组织化程度。
(二)创造农民进入市场的良好环境。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鼓励农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注册为企业法人,从事农产品运销。依托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健全农村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降低生产和经营风险。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政策上对农民进入市场加以引导,调动农民进入市场的积极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七、加大对农村商品流通的政策支持
各地要把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要将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物流配送中心、市场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骨干连锁经营企业到县城、乡镇及收入水平较高的村开办连锁超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2〕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省经贸委关于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5号)精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继续在工商登记和税费方面对农民从事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及生活消费品等流通给予支持。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省内连锁企业,可申请办理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可选择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骨干日用消费品和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扩大银行授信、安排国债项目、推荐上市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要安排资金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扶持。进一步清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政策规定,在市场管理、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 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障。尽快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与发展纳入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质量检测体系,制定农产品分级、分类、包装标准,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