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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

晋政发〔1988〕21号

颁布时间:1988-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二、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谋私情,不谋私利,艰苦朴素,不搞特殊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注重调查研究,如实地反映情况,公正地处理问题。反对弄虚作假。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办事认真、负责。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限完成;紧急的事及时处理。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顾全大局,维护团结。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七、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讲究文明礼貌。

  九、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十、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198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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