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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2004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日

  2004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2004年全,省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2004年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04〕6号)精神和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努力在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上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治理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一是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等问题。二是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行为。三是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四是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清还企业拖欠工资,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监控,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深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一)治理教育乱收费。1.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上半年要研究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部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缩小实施范围。所有实行“一费制”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坚决禁止和纠正择校生比例过高、录取分数线过低和违规收费的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不准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3.严格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行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除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地不得审批出台新的招生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严禁以“点招”、招收特长生及将国家计划内招生转由独立学院招生等形式变相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培养费、扩招费、专升本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以改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4.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书管理、减轻学生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教材成本,严肃查处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教材盗版违法行为,净化教材市场。5.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听证、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巡查督导、收费审计、校务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费用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和购买课本。禁止任何学校和单位强制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对收费项目、标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公示。各级教育、物价、纠风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投诉,按照《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鲁纪发〔2003〕21号)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对非公办学校收费加强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6.任何地方、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各级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三保”投入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等有关规定,坚决制止统筹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和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严禁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以及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等行为。各地要对教育经费财政拨款情况、学校收费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督导。秋季开学后,重点对实施“一费制”办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规定和高等学校收费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7.继续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

  (二)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医院的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以及医疗投诉的热点等内容。要实行医疗服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考核、激励和惩戒等制度,强化对重点医院、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甚至索要“红包”等问题。对疏于管理、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2.继续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健全完善招标采购的制度规定,建立中介机构参与代理的竞争机制,加强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及后续工作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以及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向投标企业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对医用耗材特别是高价值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3.综合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规范药品审批,严把药品生产准入关,积极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整顿规范省内中药材专业市场,严密监控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材、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医药价格政策、发布虚假医疗药品广告、非法行医等违法违纪行为。4.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抑制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不合理上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药品监管办法,坚决制止以变换药品名称、规格、包装等手段获取虚高定价的行为。5.配合城镇医疗卫生体制“三项改革”,积极探索推行病人选医院、选医生、选药房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范围,促进各医疗、医药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使患者有更大的选择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减轻农民负担。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所有农业特产税,停收一切公益事业金。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主产区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规定。严格“一事一议”程序和议事范围,规范议事行为,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强行以资代劳,不准在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对农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不得提高原有收费标准。暂停向农民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坚决纠正农民负担转移现象,绝不允许将收费对象由农民向农村中小学生转移,将收费向罚款转移。2.进一步规范税费征管行为,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严禁动用警力或组织工作组(小分队)非法到农民家中收取钱物,甚至抓人、打人。3.深入治理面向进城务工农民的乱收费,进一步清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政策,简化农民进城务工手续,取消各种乱收费。4.加强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开展农村灌溉用水用电收费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收取,禁止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和强制服务收费的行为。农民建房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借婚姻登记等“搭车”收费。5.全面推行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认真落实乡镇、农村、农村中小学校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严格执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6.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严格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建立有效预防机制,杜绝涉农负担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下半年,要对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情况进行检查。

  (四)治理公路“三乱”。1.继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对新修公路设置收费站(点)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第三季度进行专项检查。2.进一步明确允许上路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上路执收执罚人员的行为,推行部门联合执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家上路执法和重罚轻纠问题。3.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在“绿色通道”和“三乱”问题易发多发时间、地区,要加强明查暗访。继续实行对公路“三乱”多发县(市、区)进行重点监控制度和群众投诉通报制度。建立治理公路“三乱”动态管理机制,对“三乱”现象出现反弹、造成一定影响的县(市、区),取消其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确保所有道路安全畅通。

  (五)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问题的政策规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得参与报刊经营活动。对变相摊派发行和已取消的报刊改头换面继续发行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六)清理整顿统一着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要求,重点清理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的着装进行纠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自查自纠,对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要集中统一处理,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七)减轻企业负担。重点抓好国家和省已取消的收费、集资项目的落实。严禁借企业年审、办证搭车收费,严禁向企业强制服务收费。坚决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针对各自特点,深入开展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纪律教育,切实解决思想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部门和行业作风的转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带头、指导和监管职能,自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要以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切实解决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以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深入开展创建人民群众满意政府和文明行业的活动,积极推行“行风热线”、“窗口对话交流”等加强行风建设的有效做法。评选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努力营造政风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部门和行业风气的明显好转。

  四、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以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为主要评议对象,以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采取上下内外互动、条块紧密结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形式,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4年度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实施意见》(鲁政纠办发〔2004〕6号),创新评议方法,规范评议行为,完善评议机制,严肃评议纪律,提高评议质量。对上级组织和本地、本部门自行确定的评议活动,要统筹安排,防止重复,注重实效。对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督促其抓好整改落实。积极搞好评议结果的运用,发挥民主评议的激励作用。

  五、加强纠风队伍自身建设

  各级纠风工作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队伍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广大纠风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教育广大纠风工作人员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理事。广大纠风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求真务实,廉洁勤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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