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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日政发[2004]9号

颁布时间:2004-0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规范市属企业破产重组工作,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及有关人员的待遇问题,推动一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劣势企业通过关闭破产方式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章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依法破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企业破产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持有关手续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和发放标准,参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12个月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破产企业职工月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以破产财产清偿所欠职工工资、集资、社会保险和前款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后尚有剩余的,可以适当加发经济补偿金,加发标准仍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企业职工人均经济补偿金不得超过1.5万元。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全部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根据所计算的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数额,按比例支付;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安置就业的职工,不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破产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妥善做好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

  企业破产前,职工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规定补缴;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及待遇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00〕64号)和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日政发 〔2003〕73号)执行。医疗保险费用列为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

  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员一次性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企业破产清算组与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签定协议后,可以暂按1.5万元或2万元标准一次性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照实缴费额与日政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应缴费额的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破产终结并预留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企业,按此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日起享受。

  三、积极做好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因工死亡和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未纳入统筹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这部分费用作为企业特殊负债,企业破产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一次性清算预留,统一移交给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经本人同意,也可一次性计发给本人。预留标准原则上按职工遗属、精简退职人员个人的补助标准和平均期望寿命计算;因工死亡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生活费补助计算到16周岁或中学毕业。特殊情况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

  因工负伤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工伤的职工和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预留至平均期望寿命,并移交给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

  四、认真做好职工户籍及计划生育等其它社会管理工作

  企业破产后职工的户籍及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工作,到新单位就业的,可移交到新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失业职工,移交到职工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管理。失业职工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破产清算组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五、切实做好企业破产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的评估及变现、处置工作

  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前,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原用途的土地、房产及其它破产财产依法进行评估。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整体出售。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评估和拖延。

  在资产处置上,由于房产与国有划拨土地不可分割,可根据市政府对国有划拨土地的安排使用意见和破产企业的财产构成情况,依法处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时,市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经市政府批准,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收入可以用于清偿所欠职工工资、集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等,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给企业破产清算组;企业房产、设备等破产财产的处置,应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在拍卖或挂牌出让划拨土地时,应将地上附着物作为受让国有划拨土地的先决条件一并处置,并将依附于该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设备等破产财产以评估价及时支付给破产清算组。

  六、努力降低企业破产成本和费用

  为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落实,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适当降低企业在破产清算、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变卖、处置、分配、过户等各个环节的收费标准。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房产、设备等)评估、审计、产权交易、验资等费用按现行最低标准下限的30%以内支付;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收费,只准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费用。

  七、切实加强对企业破产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秘书长任组长,体改办、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公安局、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破产清算过程中和破产终结后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审查企业破产预案;及时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负责市属企业破产重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企业申请破产,应事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破产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同意。协调指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破产原因、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土地资产、相关财产情况及变卖意向、重组预案等,确保企业破产过程中和破产后的稳定工作。经审查同意后出具相关文件。企业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破产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试行意见适用于依法破产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试行意见下发前企业破产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对职工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及重组的企业,不再调整。区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试行意见由市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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