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04]46号
颁布时间:2004-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威海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价调发〔2004〕50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自2004年起在全市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在全市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清理、取消不合法的价格和收费,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力争到2004年底,基本实现审批合法、政策透明、价格及收费行为规范、社会负担减轻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公示的范围。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执收的收费以及药品、医疗、电信、交通、供水、电力、房地产等行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要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明示合法的收费内容、标准。
(二)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物价部门投诉电话等(具体格式见附表1)。
(三)公示的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特殊行业也可根据行业特点设计适合本行业需要的样式,但公示内容不能删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价目表(册)、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方式进行公示;已进驻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在行政审批中心公示其收费内容;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还应在其网站上公示其收费内容。各单位的收费公示牌(含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的设立要以“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内容应事先经物价部门审核,并标示“×××物价检查所监制”字样。公示牌(栏)由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制作。公示牌的规格根据公示内容的多少做到大小相宜,独立放置,位置显眼,字体端正,美观规范。
(五)公示的动态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后,如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执收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凡没有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收费项目,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可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物价部门将视情奖励举报人。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建立工作机构和加强宣传阶段(5月底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有收费项目的单位要成立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家喻户晓,加强社会监督。
(二)清理审核阶段(6月1日—7月31日)。各执收单位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现行的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清理(可参阅威海物价网站www.whwj.gov.cn公布的内容),对清理后需要公示的收费内容按附表1规定格式制成小样,填写《山东省价格和收费公示审核表》(见附表2),于7月31日前将审核表、小样和《收费许可证》副本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按要求制作并设置公示牌。
(三)公示实施阶段(8月1日—10月31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对价格和收费项目予以公示,公示牌务于10月31日前完成。原有的收费公示牌,各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于10月1日前按公示牌的内容格式打印1份报送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由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未按规定完成公示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在公示后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有自定收费项目、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做好接受省检查组督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强化政府和社会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建设“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公示单位齐抓共管。公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牌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要及时更新、维护、更换。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对公示栏进行监制;对公示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示的审核及监制管理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市直部门及外地驻威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公示审核、监制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已授权高区、经区的按原授权范围由两区负责)。各市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划分本辖区的管辖范围。
(四)建立公示工作月报制度。自5月份起,每月25日前,各市区、开发区要将本地公示工作的进度、做法、建议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物价局检查所(联系电话:5208258)。
填表说明:1.公示形式是指公示牌、公示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小样数量是指按本表所附公示格式所做公示内容小样件数。2.此表一式2份,一份收费单位留存,一份交审核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