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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的若干措施

颁布时间:1987-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市政府

  为具体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推动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特规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

  近二三年内,要着重发展大中型企业与中央在京的或市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合,使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名、特、优、新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等,建立在可靠的技术进步基础上。市属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部门联系,争取建立各种形式的紧密或半紧密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推动科研生产联合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行业发展需要,认真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科研生产联合体可按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二、积极稳妥地促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在近几年内,都要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其实行紧密联合,成为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在企业、企业集团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原是法人的,一般应保持法人地位。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继续承担国家、部门下达或委托的科研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继续享受原优惠待遇。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应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科研机构为主进行。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必须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逐步推开。切忌用行政手段强行合并;对自愿联合,包括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也不要阻挠。

  三、除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外,还可采取以下形式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1、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中若干企业建立紧密或半紧密型科研生产联合,逐步发展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

  2、少数科研机构可以面向中小、乡镇企业群体,成为其技术开发部门或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3、科研机构与设计、工程和生产单位结合,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

  4、科研单位为龙头,吸收企业参加,组成以开发、经营新技术、新产品为主的科研先导型企业、企业集团或新技术开发股份公司。

  上述组织形式均可按科研生产联合体享受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市属独立科研机构逐步实行所长负责制及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宏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

  1、推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科研单位的法人代表,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任命(或聘任)。中层干部由所长任命(或聘任)。所长全权负责本单位的业务、财务、分配、人事、中间验试、生产经营等工作。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科研机构的特点,完善内部领导体制。

  2、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试行以“三保一挂”(即保社会经济效益、保科研水平、保科研后劲,三保指标完成情况同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为主要内容的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建立健全以科研机构宏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逐步完善科研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促进科研单位更好地面向首都建设。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单位,相应扩大以下自主权:

  (1)有权在单位工资总额或结构工资加奖励基金的范围内,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自行决定内部分配方式。职工原有的工资级别只做为档案工资,在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使用。

  (2)有权聘用和拒绝来所工作人员。对不适宜在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员可以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可以试行“编外”制度。对编外人员、不服从调动人员,可以减发工资,以致辞退。

  (3)有权使用本单位所创并按规定留成的外汇。

  3、实行经费包干制改革的科研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深化改革。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对科技成果宏观社会经济效益的追踪及科学化、定量化考核。要巩固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所内各级责任制和课题承包制。应积极承担横向委托的科技任务,鼓励创收。鼓励这类科研单位与相关配套单位组织各种形式横向联合,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科研生产横向联合体的同等待遇。鼓励支持经费包干制单位以科技成果、智力、人才支援本市乡镇、农村特别是老区和边穷地区。

  4、凡改革成效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并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所长的个人收入,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收入的1~3倍。

  5、探索科研单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途径。除上述承包经营责任制外,还可试行其它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大的科研机构内部可以划小核算单位。对人员较少、固定资产较小、经营不力、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进行租赁承包的试点。对从事社会公益或农业科研的单位,在经费包干前提下,也可以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五、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

  1、支持和鼓励北京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县办企业、乡镇企业和城区小型企业工作。各单位选派的科技人员必须是有技术、有能力和富于开拓精神的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根据能力可担任技术指导或总工程师、厂长、经理等职务。

  受援单位与派出单位应按互惠互利的原则签定合同或协议。要保护派出单位的技术权益,给予合理的报酬和补偿。在派出期间,科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发给。奖金或津贴由受援单位酌定。派出单位要帮助派出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在工资调整、住房分配、技术职务聘任、公费医疗、子女上学和就业等方面,派出人员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2、各有关单位要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机构,承包或领办县办企业、乡镇企业和城市小型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对科技人员的这种合理流动,任何单位都应给予支持。单位如确有困难,可与申请合理流动的本人商定。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情况下,到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工作。大中型企业在自身搞活的同时,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科技人员进行上述形式的流动。

  流动的科技人员在支援县办企业和乡镇企业时,可以采取有偿方式,根据互惠互利、共担风险的原则,与县办企业和乡镇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允许科技人员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按合同或协议取得报酬,技术入股者可以按股分红,其收入达到个人调节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停薪留职、借调或兼职的科技人员,一般应与原单位签定协议,保证双方权益。由城市流向县办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允许保留其城市户口。在完成合同的前提下,需要调回城市时,不作为农村向城市流动对待,要给以调动的方便,允许他们返回城市。

  3、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受援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工资、福利、技术称谓等方面制定有吸引力的措施和办法,在信贷、风险投资、股份集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并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认真执行各项合同和协议,保证科技人员有职、有权、有责、有利地工作。关于科技人员流动的具体办法由市科委、科技干部管理局制定。

  六、加快农村科技体制改革。

  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形成城乡结合、工农结合、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全面发展的、开放型的科技新体制,使农村经济向着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为“七五”期间农村经济再一次翻番服务,为建立服务首都、富裕农民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当前,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

  1、要继续贯彻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当前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巩固和完善农村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务两个体系。一部分区、县、乡尚未建立起科技管理组织和科技服务组织,要尽快建立起来。科技服务组织的设置形式,要因地制宜,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当前要重点抓好行业性的技术服务组织建设。要大力扶植民办科技组织和农民专业研究会。

  2、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进行配套改革。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以引进人才、引进技术为主要内容,开展城乡技术和人才的交流,推进横向联合。

  3、对农村科研单位和多级科技服务机构,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实行所、站长岗位目标责任制;在实行事业费包干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搞活,增强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对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要继续大力支持和扶植。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有关业务的宏观指导和控制,但不要把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死,不要使其变成国营性质的单位,更不要变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对这些单位遇到的困难,要认真研究,给以疏通渠道或合理解决,促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健康地发展。

  八、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和本规定。科技体制改革,涉及问题较多,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加强领导,抓深抓细,通过试点,稳步前进。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及财政、税收、银行、科技干部、劳动、人事等综合部门要互相配合,主动协调,积极支持和保护改革。

  各区、县、局、总公司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主管科技体制改革。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抓政策、抓规划、抓试点、抓协调,及时总结经验,协助基层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把科技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198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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