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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桂政发[1991]90号

颁布时间:1991-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加快农业综合开发,是加强农业基础,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实现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农民致富、财政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振兴我区国民经济的一需重要战略措施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为了加快农业开发,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综合开发当前的主攻方向是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四低”(改造低产田地、低产水面、低产林果,低产畜禽)和“一冬”(冬季农业开发生产)。

  (二)农业综合开发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片开发,综合治理。以种养业为主,同时发展加工、保鲜、储藏、运输和销售业。就全区而言,开发的产业主要为粮、糖、烟、林、果、畜禽、水产品,还可因地制宜,发展菜、茶、蚕以及其它土特产品,实现农业牧副渔全面发展。

  要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发展经济作物原则上不得占用宜粮耕地,特别是不得挤占水田。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陡坡地炼山全垦,有条件的地方坡耕地可改为水平梯地。

  (三)大规模的农业开发,必须认真做好目的论证、立项和审批工作,按项目组织实施。

  (四)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承包开发的“四荒”承包期可根据种养品种生产周期的长短确定,生产周长可定为30-50年。承包期内,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有偿转让。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经营形式由各地确定。要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尤其是乡村两级的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对还没有承包到户的“四荒”,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并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已分包了但承包者无力经营,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开发的,应收回集体经营或者重新发包。

  (六)鼓励和提倡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跨地、市、县、乡、村的异地开发。异地开发要与扶贫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应提倡以村屯为单位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异地开发。

  (七)农业综合开发主要依靠广大农民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方针。在连片开发中,可采取换工或有偿投工的办法。发动农民自筹资金入股,实行股份制;也可以采取“借资”的方式进行集资,付给适当的资金占用费。

  (八)国家安排给我区的各项专项资金,只要符合资金投向的都可以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区、地、市、县都要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九)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发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的长短确定,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内按低限执行。

  (十)对利用“四荒”发展种养业新增的农副产品,在3-5年内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免征农业税和特产税,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除木材外,对农业综合开发的农副产品,实行“谁扶持谁收购经营谁受益”的政策,推广收购合同制,使单位和经营部门树立生产信任感和安全感。对某些归口专营商品,也要做到既管好又搞活。可实行定基数收购的办法,基数内定价收购,超基数部分随行就市议价收购,专营部门不收购的允许产地县和生产者自行处理。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农业开发单位的积极性,组织内外贸部门积极开拓市场,做好流通服务,严禁随意压价收购,制止互相抬价抢购。

  (十二)鼓励科研、教育单位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包括经营自繁自育、引进良种子、种苗、种畜,实行有偿服务。

  (十三)鼓励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原则是:使用自有资金;主要用正常工作以外的时间;以扶持农民致富为出发点,保证农民得益,机关参与分成。具体做法各地可以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同时,鼓励和支持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厂在农村建立原料生产基地。

  (十四)对组织农业综合开发的村于部,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自治区每年评奖一次。银行在扶持农业综合开发中成绩显著的,可由各地政府给予奖励。

  (十五)为保障农业综合开发的顺利进行,必须抓好农村治安综合治理。要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加强法纪教育,同时还要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由民兵组织和生产单位或农户成立联防组织,实行有偿服务。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行各业参与、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向农业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为振兴我区国民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199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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