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推动《山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3-2010年)》的全面实施,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水平,促进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法规体系,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开展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开展特困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监管,逐步把防治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区与基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根据《山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3-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到200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5%,2010年达到60%;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到2010年降低到12%;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70%;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4000万,2010年达到6000万。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各地实际,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内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确保精神卫生工作顺利开展。卫生部门承担精神卫生日常工作,负责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预防和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检查考核。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部门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司法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开展。教育部门要将心理健康、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残联要认真落实精神疾病社会防治康复任务,会同有关部门推行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促进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回归社会,依法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加大经费投入
根据国家关于精神卫生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为辅的资金投入模式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精神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的投入,努力改善病人就医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疾病防治经费,专项用于社会宣传及健康教育、病情调查监测、人员培训、防治管理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定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病防治工作的方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病防治工作。
制定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治疗经费,用于辖区内特困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医疗救助,减少精神病人在社会上游荡或流浪,降低精神疾病的肇事肇祸率。
五、加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资源状况和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实施精神卫生工作重点人群优先干预措施。
(一)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要把儿童、青少年健康心理行为培养作为学校、家庭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科学引导,逐步形成健康心理行为。要依靠学校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实用的心理健康教育、适应能力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指导学生寻求医疗帮助的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特别是心理辅导或咨询人员资格认证体系。
(二)加强妇女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研究,积极制定对策,进行综合干预。要切实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做好孕产妇心理保健和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产妇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加强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大力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积极参与全国开展的农村妇女自杀问题多学科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老年心理咨询服务,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市要开展老年性痴呆防治研究试点。
(四)逐步将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纳入救灾工作。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为灾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精神卫生服务,实施有效的危机干预措施,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
(五)加强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要把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措施,开展有效防治。加强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特点,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六、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网络,使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康复网络更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省精神卫生中心要进一步加强防治科建设,已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市、县(市、区)都要设立精神疾病社会防治科室,承担精神疾病的社区管理与社会防治工作。尚未建立市、县(市、区)级精神卫生机构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当地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能力,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发挥残联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精神疾病治疗康复社会化模式。要加强基层乡村卫生人员关于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有关部门要制定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提高就诊率、治疗率。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定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要把特困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四)强化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管理。对公安机关批准强制收治的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一律送安康医院治疗,严格监管,系统治疗。出院前要对其疗效和肇事肇祸的危险性全面系统评估,在确保其行为安全、明确监护人后方可让其回归社区。
七、加快精神卫生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训和开发。要有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精神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要普及非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其对精神疾病的识别和诊断能力,使精神疾病及时转诊。要抓好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病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教育,落实学时数量、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提高医学院校毕业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要努力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致病、致残、殉职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稳定人员队伍,改变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八、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各有关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特点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用于临床和防治工作实践。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及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经验,不断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积极开展对抑郁症、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重性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诊断和治疗康复等科学研究。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认真做好全省第三次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发展趋势、疾病负担和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情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九、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要加快精神卫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切实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精神疾病患者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歧视精神病人及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严格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确保鉴定科学、公正。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