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004]77号
颁布时间:2004-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二○○四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管和运营,提高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和运营效益,拓宽政府收入渠道,加强廉政建设,现就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已成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搞好政府资源运营,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2〕16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资源运营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3〕172号),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但通过审计、调查发现,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如,有的单位家底不清,存在账外资产;有的单位超越权限随意处置资产,收益滥开滥支;有的单位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有的单位擅自抵押资产或担保等等。这些问题不但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形成了政府隐形债务,而且违反了财经纪律,应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监管、运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规范存量,控制流量,管理增量,搞好运营”的总体思路,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开展政府资源运营,增加政府收益,逐步消除因占有、使用政府资源机会不等造成的利益不均现象。
原则: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应坚持“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行政事业资产运营应坚持“所有权、收益权归政府,管理权归业务主管部门,监管权归财政”的原则。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机制
根据淄政发〔2002〕160号、淄政发〔2003〕172号文件要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必须建立起“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三级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起“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资产备案、资产处置、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链条,以进一步完善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制。监察、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正常的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各占有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切实将政府特许经营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纳入政府统一管理、运营范围。
四、严格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程序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关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运营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转让、报废和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时,要按照“部门申报项目,财政审核确认,政府审查批准”的程序办理。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超过1万元的仪器、设备以及发生的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在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后按程序办理;对产权不明确的资产,在未明确产权前不得擅自处置,在房产过户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出具经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审核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否则,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过户和土地出让手续。
五、加强行政事业资产收益收缴
行政事业资产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联合经营和开展运营等所形成的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由政府统一进行集中分配和调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国有资产收益。对隐瞒、隐匿、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收益除全部收缴财政部门外,还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抵押或保证行为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家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保证事业单位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以该资产做抵押或保证;确需抵押或保证的,应根据行政、全额事业单位或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性质分别处理。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一律不准以单位资产做抵押或保证;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单位提报、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或保证。近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行政事业资产抵押或保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过去已经发生的抵押或保证,要责令其改正,并补办手续。对今后违规办理抵押或保证的,将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政府资源运营的保障机制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措施,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运营保障机制,并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处置资产或以单位资产作抵押、担保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