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检疫消毒站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的禽流感防治工作,杜绝疫病输入和传播,经省政府批准,确定在周村区王村和沂源县草埠设立两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检疫消毒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检疫消毒站的设立时间为2004年2月25日至2004年6月30日。新设置的两处检疫消毒站及原先设置的齐陵临时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执行对出入我市辖区的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实施检疫、消毒任务。

  二、检疫消毒站所属区县要加强对检查站的管理,配置固定办公场所、仪器设备,选派检疫检查人员,保障消毒经费,按时开展工作。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快检查、快处理、快放行。在把好检疫消毒关口的同时,不得阻碍健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和供应。对非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不予检查。严禁乱收费、滥罚款。

  三、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检疫消毒站要在2月25日前设置完毕并上岗开展工作。两处检疫消毒站和齐陵临时道路防疫监督检查站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1.《淄博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检疫消毒站工作规范》

  2.《淄博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检疫消毒站工作登记表》

  3.《淄博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检疫消毒站业务报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淄博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检疫消毒站工作规范

  一、检疫消毒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地点和简易动物隔离设施,办公用桌、椅,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高致病性禽流感检疫消毒站”的牌子;

  (二)必要的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品;

  (三)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护服、口罩、高筒靴、防寒棉衣等;

  (四)附近备有值班人员休息室和必要的床、被褥等物品。

  二、检疫消毒站的人员配备及职责

  (一)每个检查站配备有执法资格的人员9名,其中畜牧人员不少于3人,公安人员不少于3人,交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二)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动物及产品运载车辆的截留和站点治安保卫,畜牧部门负责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及车辆的检查处理;

  (三)工作制度:选派畜牧兽医部门人员担任站长,对全站负总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监督、检查的登记及工作日志,并将每天的工作情况报区县和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检查工作程序

  (一)检查范围: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饲养用具运输车辆、动物粪便运输车辆等。

  (二)车辆截留:由交通或公安人员将运输动物及产品的车辆截留至路边指定地点。

  (三)畜牧部门动物检疫人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首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意图,再查验检疫证明,检查动物或动物产。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对来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县(市、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就地销毁,其他动物及其产品做退回处理;对来自已经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疫情发生县(市、区)周围的禽类及其产品,要严格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进行采样化验,经实验室检验确定后按规定处理。

  2.对来自未发生疫情省份的动物及其产品,只要有畜牧兽医部门签发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证物相符,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异常,运输的禽及其产品附有无禽流感证明,并注明禽流感免疫情况的,对车辆进行消毒后放行。

  3.对来自未发生疫情省份的没有有效合格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退回。其他动物及其产品,证物不符或无检疫证明的,实施重检、补检,合格者出具检疫证明,车辆消毒后放行;对检查中查出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扑杀或无害化处理,并进行严格消毒,确保疫情不扩散。

  4.对进入本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齐陵临时道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按本工作规范执行

  二○○四年二月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