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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事权的报告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48号

颁布时间:2004-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收泰山区、岱岳区部分土地审批管理权的通知》(泰政发〔2004〕6号)精神,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土地审批管理权限,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事权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事权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收泰山区、岱岳区部分土地审批管理权的通知》(泰政发〔2004〕6号)精神,我局对市、区土地审批、确权发证等有关事权进一步作了明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7月1日起,泰山区、岱岳区政府报经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批后供地,分别由两区组织材料,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报批审批。

  二、市区以外两区乡(镇)存量土地的变更处置,由两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材料,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三、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市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仍由两区政府审批并确权发证;市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由两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材料,提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并确权发证。

  泰安市城市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四、市、区现有土地管理机构,待国家和省政府对土地管理体制调整时一并予以调整。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以转发。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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