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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04]130号

颁布时间:2004-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泰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4〕7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县(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鲁组通字〔2004〕42号)规定执行。

  (二)县(市)国土资源局仍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政府管理;泰山区、岱岳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级管理,分别改设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区分局、岱岳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原则上1个乡(镇、办事处)设置1个国土资源管理所,编制员额2—3人;个别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办事处)可增加1人。县(市)国土资源所的设置由县(市)提出意见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管理所使用行政编制,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需编制从县(市)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泰山区和岱岳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需编制分别从泰山区和岱岳区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中上划。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需人员实行竞争上岗,从现有工作人员中择优录用。 

  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派出机构,在辖区内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乡(镇、办事处)原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律撤销,并相应核减乡(镇、办事处)全额事业编制。

  (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要按照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整后的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整合资源,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以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为依据,原则上以2004年决算数为基础,考虑增资翘尾因素,进行经费基数划转。为确保正常工作支出,从2005年起将泰山区国土资源分局、岱岳区国土资源分局和上划市级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县(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经费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划转期间要保障经费的正常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严禁资产流失。泰山区、岱岳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场所及其它固定资产继续由改革后的两区分局管理使用。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按规定报省政府批准。

  (二)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按规定报省政府批准。

  (三)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执法监察机构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国土资源执法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法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条件。要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土地监察制度,逐级派驻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一)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上来,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确保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动员、组织、协调、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

  (三)严肃纪律。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人员选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列入范围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竞争上岗人员和泰山区、岱岳区上划市级管理人员都要进行公示。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稳步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按照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整个改革工作要在2004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体制改革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到一手抓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一手抓当前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改革和工作两不误,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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