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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纠正和防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等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4]14号

颁布时间:2004-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纠正和防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意见》、市建委等部门《关于纠正和防止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的意见》、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纠正和防止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纠正和防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意见》、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意见》、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努力实现、维护、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纠正和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切实纠正和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推动政府廉政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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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纠正和防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开发区用地管理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把征地和土地转用审批关,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禁任意扩区以及私设各类开发区。对确实需要扩区或新设立开发区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对闲置土地一律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一律退回原单位恢复耕种,严禁撂荒闲置;未获得批准的开发区(园区)一律撤销,未获批准扩区,超出部分一律核减。已撤销开发区内的用地,能够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依法纳入,并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无法纳入的要依法收回所占土地。坚决遏制因乱设开发区或随意扩区造成农民失地失业或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健全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制度和程序,确保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土地,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并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

  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进一步落实安置用地制度,对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实行统一安排安置用地,按征地面积l0%-15%的比例在集中规划的区域给被征地单位办理安置用地出让手续。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完善“双代管”等政策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克扣征地补偿费。积极推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管理、使用、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切实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伤农”问题。今后,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责任和措施不落实的,暂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暂停下达用地指标。

  四、加快征地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农民利益问题

  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进一步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改进征地补偿办法,增加征地审批前协商环节,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

  关于纠正和防止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的意见

  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屋

  拆迁行政裁决程序和拆迁评估行为。拆迁主管部门对每一个拆迁项目必须做到“四合法一到位”(拆迁项目、拆迁主体、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合法,补偿资金到位)。要遵照市场价值规律,建立规范、科学的评估机制,对评估方法、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评估资料的保密、估价收费的标准、估价业务的转让、评估回避、职业道德、评估异议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实行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举报制度、承诺书制度和监管制度等五项制度,确保房屋拆迁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注重拆迁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制订统一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按照建设年限、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用途、余期年限和证件办理情况等对房屋性质进行界定,合理确定补偿标准。要遵循等价补偿原则,对同一区域相同的拆迁对象实行相同的标准,拆迁补偿中的区位补偿价应以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为基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范强制拆迁行为。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行强制拆迁;拆迁人和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采用恐吓、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加大拆迁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实施拆迁之前,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拆迁的有关政策法规,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和掌握拆迁政策。同时,切实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拆迁。实施拆迁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对不符合政策的其他要求,要努力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

  坚持关口前移,组织对拆迁项目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已发生群体上访和可能发生群体上访的拆迁项目,做到底数清楚,超前预防,消除隐患。对已发生和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制订解决方案,排出时间表,尽快解决,继续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制订和完善工作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由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

  四、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配套措施,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跨区购房的被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加大经济适用房等低价房源的建设力度,尽可能超前提供相应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低价商品房房源,保证困难家庭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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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纠正和防止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意见

  市体改办市经贸委

  一、规范企业改制,加强监管、指导和服务

  对重组改制和破产的企业,严把方案论证审批关、资产评估关、资产处置关、职工安置关、经营者选择关、考核验收关。严格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的程序,努力解决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置费发放、欠发工资和集资清偿、社会保险费交纳、住房手续办理、物业管理、失业后再就业等问题。对终结改制、破产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管、指导服务工作,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二、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出现的问题

  对1998年以来的企业改制、破产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执行情况,改制企业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改制企业股权设置及股权结构调整情况,改制企业“三会一层”运作情况,改制、破产前欠职工工资、集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情况及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发放情况,改制、破产企业职工住房手续办理和物业管理情况等认真进行梳理,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拿出解决办法。要特别重视和妥善处理改制企业因内部纠纷引发的职工上访问题,分清政策界限和责任范围,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咨询服务,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同时,加强政策引导,指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章程》,强化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职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检查。该项工作由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牵头,并于今年6月底向市体改办写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切实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属改制、破产企业有关改制优惠政策、职工安置、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手续的移交工作,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涉及职工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再就业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资产处置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有关房地产过户问题由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负责,涉及职工住房物业管理问题由市建设、市政部门负责。县区属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的相关问题,由各县区、乡镇政府负责。

  关于纠正和防止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 市计委

  一、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克扣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加强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足额落实。凡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或登记备案。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建设,不得超过批准概算值的5%.未经计划、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经查实(核查工程决算书和施工企业工程款拨付到位证明)有拖欠工程款但不签订或不履行还款协议的单位,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立项备案和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其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开发项目投标。

  (二)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建设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计划、规划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保函)等。凡超计划建设、未提交银行存款证明(保函)、经查实有拖欠工程款又不签订或不履行还款协议的,一律不予颁发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自2005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保函),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审查。进一步完善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企业数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切实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四)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业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抽逃挪用建设资金,恶意拖延工程结算、克扣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计划、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对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其责任。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房地产开发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房产、工商等部门要给予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或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理。

  (五)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逐步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全部实行上述制度;其他新开项目必须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一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在3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手续或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一旦发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用工资保证金偿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协议。二是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建筑劳务用工市场,为供需双方提供必要的劳务交易场所。同时,切实加强劳务培训,提高劳务工人技术素质和法律意识。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确需直接使用农民工的必须由项目经理与农民工分别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如项目经理发生变动,要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备案。建筑劳务企业录用农民工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凡使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合同补签工作。建筑企业不得与各类无资质劳务队伍的组织者签订工程合同或劳务分包协议。农民工工资无特殊原因不得由他人代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建立工资发放备案制度。逐步将现行不定期支付建筑劳务人员工资的方式改为按月支付,工作时间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要在工资发放日起5日内将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劳务人员工资项目、发放标准、发放总额。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实行建筑业企业负责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五是严格工程(劳务)量价结算制度。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档案管理,凡涉及农民工工的帐目必须清楚,并有原始记录、农民工认可资料等。建筑业企业及其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与农民工进行工程(劳务)量价结算,并由项目经理签字认可,不得无故拖延。对出现的损坏物品、浪费材料及质量安全和工期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处理,不得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委托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核定;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建筑业企业调整项目班子要及时对有关帐目予以审核确认。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完成

  (一)全面排查,集中清欠。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建设领域已经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各级要在前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摸准、摸透。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逐个企业、逐个工程项目调查核实,分门别类建立详细拖欠台帐。要继续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情况准确,避免遗漏。要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2004年累计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要达到拖欠总额的60%,2005年要达到90%,2006年全部完成。对财政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对于政府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部门和单位应负全责筹集资金偿还,同级政府负责监督解决,必要时,停缓建一批自筹资金项目,集中资金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对电力、电信、水利、公路等专业工程,相应主管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根据投资渠道制订相应的还款计划,并认真落实。对非国有投资工程形成的拖欠,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完成。房地产开发商和其他社会投资单位要积极清理拖欠的工程款,短期内不能还清的,要立即与被拖欠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并多渠道筹集资金直至变卖资产,分期分批予以偿还。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在全市总的清欠计划框架内,及时研究确定清欠进度安排,并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单位。要在对所有欠款单位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定出分期、分批还款的单位,提出每个单位的还款时限和额度,责成欠款单位与被欠款单位据此签订还款协议。各级要根据签订的还款协议,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强化制约措施。同时,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拖欠数额大、时间长的重点案件,要列入跟踪督查对象,安排专人负责督办。对一些存在困难的欠款单位,积极帮助寻求妥善解决渠道。

  (二)实施建设过程动态监管。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及时制止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行为,加强对工程款拨付、结算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抽逃建设项目准备资金形成拖欠、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要立即下达停工令。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确权手续时,必须提交有工程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按约拨付到位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提交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自接到决算书之日起40天内完成审查,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有争议的,依法提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起诉。如建设单位以此拖欠工程款,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以工资纠纷为借口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非法行为,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及工程信息。要将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和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查处的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给予限期禁止招标投标、年检时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市外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律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处理拖欠工资纠纷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属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按照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冲突,避免事态扩大;属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突发事件的,要依法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的工资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或分包款为限。

  (二)完善法律救助服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给予救助支持,依法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企业处理欠薪机制。凡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要制订还款计划,积极研究解决办法,2003年底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律在2004年上半年全部清理完毕。要认真接待投诉上访,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接待、不处理,推诿扯皮。若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和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理要迅速到达现场妥善处理。

  四、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实施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引入经济手段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化解工程风险。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和职能分离、政事(企)分开的原则,实施相对集中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大力培育和扶植一批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总承包公司,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逐步实现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纠正和防止拖欠、克扣农民工资问题的领导,特别要切实抓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调查摸底和组织、协调、调度工作。计划部门负责清理政府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部门负责清理房地产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对工程项目的把关责任,加强对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本部门在清理和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任务,各部门要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环节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清理和防范拖欠工程款中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建设、计划、财政、劳动保障、人行、银监会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协调和调度,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情况,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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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

  一、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一)严格落实 “一费制”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2004年秋季入学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开学一个月内一次性收齐所有应收费用,发票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收款收据,并开具到每位学生,学生收费票据免费供应。

  (二)严格收费项目与标准。

  除省制定的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严格执行省定收费标准,严禁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要予以拒绝,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监察、物价等部门反映。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 (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不得超计划招生和超标准收费,原则上择校生比例不超过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

  (三)严格财务管理。继续实行收费公示,推行亮证收费。加强对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确保学校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学校发展。学校代收费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健全各项制度。全面推行收费的听证、审批、审计、督导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完善教育投入机制

  一是建立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和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二是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城镇职工义务教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足额征收、及时入库,并按计划拨付教育部门。三是广开教育投入渠道,鼓励多种形式的捐资助学,支持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教育、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对统筹、截留学校正常收费资金以及强行向学校摊派、搭车收费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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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纠风办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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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力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基层药品统一配送工作。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全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坚决禁止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办法,推进全市基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工作深入开展。

  (二)规范个体诊所用药及乡镇卫生院代购分发药品行为。按照山东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范围目录》要求,对全市个体诊所的用药品种进行备案,进一步规范个体诊所的用药行为;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药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乡镇卫生院购进、验收、养护和使用药品等环节的内部监管。

  (三)全面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活动,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经营、超范围经营、出租柜台等违法经营业户;加大基层和农村用药监管力度,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管;对举报药品违法行为有功者给予奖励;加快医疗机构制剂清理整顿步伐;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虚假药品广告和违法刊播的药品广告。

  (四)加快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步伐。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GMP、GSP培训指导力度,积极督促企业进行GMP、GSP认证改造,力争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GMP、GSP认证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药品市场准入。

  二、大力实施“阳光工程”,推进行业文明诚信建设

  (一)坚持医药收费公开透明。药房药品要明码标价,接受病人监督,有条件的医院要设置电子大屏幕和自动查询系统。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杜绝“搭车开药”现象。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制止乱收费现象。规定处方用药以疗效好、价格低的普通药为主,不开大处方、人情方。取消一切与经济利益挂钩的不合理做法,禁止临床检查、药品费用与奖金直接挂钩,对严重违反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科室与个人,在评先创优、职称评聘、效益工资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二)深入开展行业文明诚信活动。实施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医药企业信用档案、医院信用档案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加大失信违规惩戒力度。在全市企业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文明诚信药店(药房)”创评活动,推动全市医药行业文明诚信建设。开展“无假日医院”、“病人选医生”等“信用医院”创建活动,制订完善《信用医院检查标准评价体系》和《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奖惩规定》,搞好全市卫生行业文明诚信建设。

  (三)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强化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实名举报,凡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费用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支付;向病人和社会发放明白纸,让病人明白自己与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请患者监督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了解社会反映。二是强化内部监督。在医疗单位内部设立行风督查员,负责对本单位医德医风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汇总情况存入单位和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建立门诊部主任值班和院领导接待日制度,接受处理患者投诉,并对门诊各服务窗口实行监督;市、县区卫生部门成立行风督查小组,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制

  完善纠风、经贸、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工商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医药纠风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对违规违纪事件的查处;经贸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大对药房药店等流通领域的管理力度;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企业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加强对药品市场秩序的监管;物价部门负责对药品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的行政监管,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严厉打击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以及药品虚假广告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同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推进,取得实效。

  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意见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一、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一)规范农业税费征管。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不准在规定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妥善解决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后形成的财力缺口,不得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二)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严格按照我市确定的统一补贴标准,据实向农户发放种粮补贴。各级要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现到户。不准 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资金兑付 时间,不准用补贴资金抵顶各种欠款,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对70岁以上老人、特困户和烈军荣残优扶对象的税费减免政策。对应享受减免的对象,要直接减免,不得实行先征后返。认真落实灾歉减免和社会困难减免。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向其他农户分摊。

  (四)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各县区要制定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两田制”的清理。同时,严格控制“机动地”,对“机动地”超过本村耕地面积5%的,超出部分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全部平均承包到户;没有留“机动地”的,原则上不再留有“机动地”。对荒碱地,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经村民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进行企业化开发。

  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由市减负办统一印制,5月底前全部发放到农户,确保到户率达到100%.农民应当承担的各项税费的项目和数量,全部据实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负担监督卡上没有的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

  (二)严格规范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工作,全面落实“定地点、定时间、定税额”的征管办法。要加强农税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农税征管人员。收取农业税及附加要及时开具票据,做到票据到户。严禁借收取农业税及附加之机搭车收费。

  (三)严格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制度。按照“民主议事、上限控制、专款专用、群众监督”的原则,严格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一事一议”筹资。“一事一议”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必须向农民开具《山东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据》。未取消“两工”的村,不得同时搞“一事一议”。

  (四)严格落实“两工”使用管理制度。2004年,农民承担“两工”数量不得超过10个。要严格“两工”的出工对象和数量上限,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两工”。安排使用“两工”要以出劳为主,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乡两级汇总,由市减负办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取“以资代劳”资金。

  (五)严格水费及生产性费用的收取。要进一步规范水费征收办法,水费及生产性费用要和税费区别收缴,努力做到计量到地,谁用谁缴。

  三、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限期解决。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搞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检查。同时,搞好农民负担固定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各级农业、监察、计划、财政、物价、法制、教育等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办发〔2003〕19号)要求,严格考核程序,落实奖惩措施,对出现否决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坚决予以否决。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障经费、强化职能,做到“职责、机构、人员、经费”四落实,保证有钱办事、有人管事,确保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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