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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外国旅游者到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2-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旅游局

  (1992年5月18日 陕西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外国旅游者的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外国旅游者是指由我省旅行社组织或接待的外国或港澳、台旅行团队(或旅游者)。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宗教是指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同意,省宗教事务局批准对外开放的、供信仰宗教的外国旅游者参观或举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庵堂;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及活动点。

  未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安排外国旅游者前往。

  第五条 旅行社外联人员在组团过程中,如境外旅行商提出安排外国旅游者前往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或过宗教生活时,应予以安排。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旅行社上报其主管部门,并由其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批准:

  一、五十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

  二、人数虽不足五十人,但外国旅游者中有在境外政界、军界、宗教界担任较高职务的人。

  三、据了解,旅游团队中有含有明显政治背景,进行宗教渗透目的的人。

  第六条 如境外旅行商提出安排外国旅游者到我省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或主持法事活动,旅行社应予婉拒。如情况特殊,应由旅行社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宗教事务局批准。未经批准。旅行社一律不得安排此类活动,省旅游局亦不签发外国旅游者入境签证通知。

  第七条 旅行社应选派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好的导游人员为安排有宗教活动日程的外国旅游者服务。

  第八条 旅行社对已经各级宗教事务局同意的宗教活动,应列入接待计划。导游人员可根据旅行社接待计划带领外国旅游者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或过宗教生活。对外国旅游者临时要求去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或过宗教生活时,如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许可条件,亦可安排;如须事先报批的,则应劝阻。如劝阻无效,导游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旅行社领导。

  第九条 在带领外国旅游者参观宗教活动场所或参加宗教活动时,导游人员如发现外国旅游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报告所在旅行社、有关部门并向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爱国宗教团体通报情况。

  一、进行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活动的;

  二、反对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方针,分裂我爱国宗教组织的;

  三、未经宗教事务局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讲经、讲道、主持宗教活动的;

  四、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

  五、进行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损害我国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的;

  六、干预我国司法、行政、学校教育及他人婚姻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七、宣扬已被我国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的;

  八、滥传戒、乱收徒、建立宗教组织、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条 处罚

  一、旅行社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旅游局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直至上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旅行社的处分;同时给予或建议旅行社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外联人员、导游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四、五、六、八、九条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旅游局给予取消外联人员资格、吊销导游员证书的处分;同时给予或建议旅行社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陕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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