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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进一步巩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基础地位,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认识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责。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责任目标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资产等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扶持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将专项票据扶持资金及有关改革内容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的工作考核。淄博银监分局要督促、指导农村信用社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监测,及时预警和化解;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其他金融机构借农村信用社改革之机,进行恶意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证券、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证券、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对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依法从严查处。人民银行要成立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实施与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做好专项票据发行和兑付的考核工作;在规定的范围内,用足用活政策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改革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措施,做好对支付风险的资金救助工作,及时审核、批准风险社动用存款准备金,上报紧急再贷款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市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资金数据、资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对财政部拨补的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及时核销农村信用社的呆帐贷款。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法人结构治理工作。法院追缴的资金要及时过付农村信用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安全保卫、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等工作,维护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的安全和稳定。

  改革期间,除了上级统一组织的检查和清产核资外,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对农村信用社的检查和审计,也不能出台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规定,确属工作需要的,要事先报经各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三、积极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大力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外部环境。取消属于地方部门制定的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的规定。严防金融机构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农村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类逃废债行为。各级政府要依法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企业破产案件必须坚持依法办理,法院要对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企业破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有争议的事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对因未及时上报和措施不力而导致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要按照国务院、省、市的统一部署,进行正面宣传,重点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地位、作用和资金实力,宣传农村信用社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作出的贡献,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信心。

  四、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积极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取得专项票据。国家将给予全市农村信用社96994万元的专项票据。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增资扩股、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等工作。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比较沉重、股金分红困难的现实,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订积极的、切实可行的资金和其他扶持政策,确保农村信用社达到国家规定的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条件,按时、全额取得专项票据资金。

  (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限期收回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各级各部门要制定还款计划,在专项票据兑付前保证收回贷款。对公职人员积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采取纪律和行政的手段限期收回。

  清理收回不合规贷款。一是清理过去行政干预的贷款和协调农村信用社购买的各类企业债券,各级政府要在专项票据兑付前制订还款计划予以收回。二是清理接收的基金会贷款,各级政府要在专项票据兑付前制定还款计划予以收回或置换。当地政府有承诺书的,同时执行承诺书。三是清理村集体等贷款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合规的贷款,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在重新落实债权债务或担保责任的基础上,制定还款计划逐步收回。

  创新清收手段和方式,以优质资产置换、整体打包等多种方式帮助收回不良贷款。各区县可借鉴其他地区做法,以土地等优质资产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农村信用社采取租赁、出租等方式经营,以经营所得偿还不良贷款。

  (三)给予财税及收费方面优惠。市、区县要在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和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比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给予交易、过户、土地出让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农村信用社在日常经营、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和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属地方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中介机构等服务性部门的收费均按低限征收。严禁市、区县有关部门对信用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赞助等行为。

  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乡镇政府要按照要求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健全运行规则,层层落实目标,及时组织和领导信用社开展各项改革工作,研究制定保障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的各项扶持措施,加强对信用社改革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力以赴地帮助指导信用社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要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明确采用专项票据的具体目标和保证措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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