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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有关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有关待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7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待老年人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2〕94号)基础上,对我市有关优待老年人规定作进一步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可在我市五区三县(含高新区)城市建成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由原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90至99岁高龄的老年人长寿补贴由各区县(含高新区)自行确定发放数额。

  三、上述优待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优待规定仍按淄政发〔200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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