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00]40号
颁布时间:2000-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为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必须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大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后勤服务,努力突破后勤设施对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限制。各设区市(下同)和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后勤的产业属性,积极借鉴经济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改革的有益经验,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抓住机遇,勇于实践,敢于突破和创新,努力走出一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新路子。
(二)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应充分考虑各市、各校的不同情况,做到因地因校制宜,允许实现方式多样化。在改革中,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充分考虑师生的经济承受能力,力戒急于求成和简单化,不能为了急于减轻学校负担而对一些后勤服务项目不合理地提高收费标准,导致师生误解,诱发不稳定因素。
(三)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方向。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一定要遵循教育规律,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质量与成本(负担)的关系,使改革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减轻学校负担,使师生真正得到实惠,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学校的发展和稳定。
(四)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要充分利用现有高等学校的后勤资源,改革过程中所需物力、人力、财力,应主要通过对现有高等学校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组和改制来实现。对必须新增加的后勤设施,通过各地统筹并采用新机制建设,组织经营服务予以解决。
(五)充分认识高校后勤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各校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同其他改革配合与协调,工作要细致,作风要扎实,操作要稳妥。
二、改革的目标和步骤
(六)全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建立起有中国特色、适合江西省情、符合高等教育特点、满足办学需要的新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七)全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步骤是:到2000年底,在南昌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全省大部分高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2001年到2002年,在各校后勤系统规范分离的基础上,选择南昌市、赣州市试点,打破高校隶属关系的限制,以市政府统筹为主导,对当地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进行整合,通过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跨学校的后勤服务集团。取得一定经验后,在各市推开,尽快在全省形成以城市为依托的高校后勤服务集团,以专业化、集约化、企业化等形式,为各市范围内大中专院校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此后,为满足高等学校发展而增建的各类后勤服务设施,均由各市的高校后勤服务集团统筹建设和管理。
三、改革的重点和办法
(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包括学生生活后勤、教职工生活后勤以及为学校管理、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的工作。高校教职工的医疗和养老离退休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属地化原则进行。高校教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按国家房改政策同步推进,逐步实现教职工住房社会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对外开放。
(九)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学生生活后勤改革。高等学校新建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所需资金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筹措,不足部分按高校隶属关系,区别情况,由各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所有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均要采用新机制经营、管理。
到2002年,全省高校在校生预计达到20万人,预计新建、改建学生公寓面积近100万平方米。鼓励学校、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合作投资建设,向学生定向出租。高等学校或其它相关机构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标准,必须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实际成本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提租要求和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学校提出方案,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程序报批确定后,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建设新校区、学生公寓、教师公寓、教师住房及其他后勤设施,必须采用新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进行建设。对新校区的公共设施,也可以采用社会化筹资的办法,加快建设。
(十)高等学校目前自行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电话及生活用品的采购等服务项目,到2002年底前,均应以合适方式,移交由当地组建的学校后勤服务集团或社会上相应的行业部门管理,并由其向学校提供相应服务。
(十一)高等学校后勤部门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和转换机制:
1.改革后勤管理体制,进行规范分离,通过合同、契约形成甲、乙方,明确各自责、权、利关系,甲方代表学校对后勤经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乙方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经济实体。
2.改革后勤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合同聘任制,并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作出妥善安排,后勤经济实体人员的工资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企业化核算和管理。
3.改革财务制度。后勤经济实体为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单位,资金运作采取资金随项目走、改拨款为规范收费服务、投标经营和签约服务等新的运行机制,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4.加强资产管理。对学校原有后勤方面的国有资产,要清查核实,进行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改革初期,学校应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往学校用于后勤方面的经费补贴逐步递减。
(十二)努力组建后勤社会化服务集团。在高等学校后勤规范分离的基础上,由各市后勤服务集团承担当地高校的后勤社会化服务保障工作。后勤社会化服务集团班子要精干高效,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在其内部和相互之间,要建立起相互激励、相互竞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在费用核算方面,要改行政拨款为有偿服务,并实行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制度。
四、从政策上扶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十三)对学生公寓建设实行规费和征地优惠政策。从2000年起,我省高校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按基建程序,专项从快审批;切实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继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赣府发[1995]39号)的有关规定减免基建规费;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防洪保证金不能免缴外,其余规费(如教育附加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改造专项费等)均予以免收。需另征用土地的,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划拨。校外建设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应享受校内同类建设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民办高校享受公办高校相同的优惠政策。
(十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享受改革前的相应优惠政策。有关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金融部门应予积极支持,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区别情况,适当贴息。
(十六)对高等学校中严重陈旧、老化的供水、供电、地下管道及食堂等后勤基础设施,应加快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对按新机制建设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学校主管部门每年应继续安排部分投入,确保改革目标在2002年底前基本实现。
五、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十七)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仅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大改革,而且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统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市要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城市综合改革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中,把高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各市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统一协调本市的各有关部门及时帮助所在地高校解决有关问题,切实做到由当地政府担负起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责任。
(十八)为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江西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昌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驻昌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整体规划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制订,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各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由常务(或分管)副市长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大中专院校较为集中的城市,可成立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九)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研究制订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各高校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增强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方面要抓实、抓好本校的后勤改革工作,另一方面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参与并配合全省及所在地政府统一部署的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师生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师生共同支持改革,保证整个后勤改革顺利进行。
20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