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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案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1997-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大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旅游事业管理局是滕王阁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滕王阁管理部门),负责滕王阁名胜区保护工作。”

  二、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景区不按照规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二十一条。

  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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