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0-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省政府
建国以来,我省建成较大行、滞洪区十三处(不含北金堤滞洪区)涉及人口五十八万零五百人,耕地一百万零二千亩。在历年的抗洪斗争中,行、滞洪区群众为顾全大局,保证行、滞洪工程的安全运用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行、滞洪区政策已不适应行、滞洪区群众生产、生活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水利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行蓄洪区防洪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行、滞洪区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行、滞洪区管理工作。行、滞洪区所在市(地)、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农业、民政、财政、粮食、城建、公安及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行、滞洪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行、滞洪区内工程、土地利用、人口控制等方面的管理。省政府将成立落实行、滞洪区政策领导小组,由省农经委、计划、财政、商业、水利、民政、粮食等部门参加,日常工作由省防汛办公室负责。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加强行、滞洪区的管理工作。
1、加强行、滞洪区内进水、退水、蓄洪堤防等项工程的管理维修,不允许在分洪、进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不允许在行、滞洪区内修堤围田,以保证安全运用,充分发挥行、滞洪水效益。
2、行、滞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应服从行、滞洪水的要求,由当地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一规划,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做好行、滞洪区人口控制工作。要宣传行、滞洪区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控制人口增长。行、滞洪区内人口年自然增长率要低于所在县的平均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对人口超计划增长的行、滞洪区,减少或停止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4、对行、滞洪区围村堤内建房要合理规划,限制每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准在围村堤外建房,必须在围村堤外建房者,可按十年的人口发展计划,规划新的围堤,经县以上水利、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后方能实施。
5、在使用频繁的老王坡、泥河洼、良相坡、潼元、黄郢、建湾等六处行、滞洪区(以下简称频繁行、滞洪区)内,不允许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在一般行、滞洪区内进行大中型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市(地)以上水利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安排防洪措施。
禁止在行、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的工厂和储仓。
6、行、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大水时临时避洪。
二、改善行、滞洪区的生产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把改善行、滞洪区生产条件作为一项任务,逐年安排实施。
要重视水利建设,加快农田基本建设步伐,改善灌溉、排水条件。
要从生产结构上进行合理调整,夏季选用早熟高产品种,秋季种植耐渍、耐淹作物,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畜牧业、水产业和多种经营。
要保障生产资料供应,行、滞洪区的化肥、柴油等由省农经委牵头会同供销、农业、商业、扶贫等部门负责落实,优先保证供应,每亩供应数量要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在农业贷款上要给予照顾。
计划、交通部门要把交通建设列入建设计划或安排“以工代赈”项目,尽快修筑行、滞洪区内的乡村公路,以促进生产发展。
三、做好群众保安工作。为保证行、滞洪区群众的安全,首先要对原有的庄台、围村堤工程进行整修加固。围村堤外建房多的村庄,要将原有的围村堤进行扩建;没有庄台、围堤的村庄,要制定规划,逐步实施,除土方工程主要依靠群众利用劳动积累工自力更生完成外,对建筑工程,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为保证超标准洪水和没有围村堤的行、滞洪区群众的安全,要鼓励群众修建避水楼、平顶房;对通讯、报警、救生设施、安全撤退道路、桥梁等,要全面规划,逐步安排实施。当前要做好群众安全转移的应急准备工作(包括宣传动员、组织、道路、车辆、船只等),收到紧急预报或警报后, 即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广播、电视、鸣枪、点火或派人通知)迅速传达到基层,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为落实保安措施基金,每年由水利厅从增加的一亿元水利投资(基建部分)中适当安排,要求三、五年内解决好频繁行、滞洪区内的安全设施修复、通讯报警设施和围村堤外建房安全问题。
四、合理补偿行、滞洪后群众的损失。
1、麦前进水淹麦者,按减产程度折价(包括粮食和秸料)补偿;因行、滞洪淹秋者,每亩补偿种子、肥料、机耕等费用四十至六十元;因行、滞洪影响种麦者,补助排水油(电)费用。行、滞洪区内的国营农场和部队农场,滞洪受淹不予补偿。
2、为处理超标准洪水,经省批准安排的河道临时扒口分洪和滞洪地区(包括水库超标准蓄洪淹没)所受损失,可比照上述标准适当予以补偿。
3、对行、滞区群众补偿后仍有困难者,由民政部门按农村社会救济适当解决。
五、开展洪水保险。对频繁行、滞洪区内群众的房屋、大牲畜等财产,实行地方法定洪水责任保险,按略高于保险公司规定的一般社会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其中群众负责缴纳一般社会保险费,高出一般社会保险费部分和贫困户无力缴纳的一般社会保险费,由省补助解决(从防洪基金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各补助50%)。
六、实行防洪基金制度。使用行、滞洪区蓄滞洪水,是牺牲局部以保大局效益的必须措施。因此,行、滞洪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防洪保护费,建立行滞洪区防洪基金,同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改变过去洪灾损失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办法。
1、防洪基金的基数,根据全省行、滞洪区多年平均需用的年淹没补偿费、冲毁水利工程及土地的修复费和洪水保险补助费测算确定。
2、国家承担防洪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即从省防御特大洪水费、农田水利费、民政救灾费中解决,其余部分向中央部委申请解决。对各行、滞洪区的补助经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
3、受益区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承担防洪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二。即一千万元,从行、滞洪区受益范围内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防洪保护费。收取防洪保护费的标准:受益农田每亩收取零点五至一公斤小麦;工商企业按产值(或营业额)的千分之一至一点五收取。行、滞洪区的受益范围和防洪保护费的计收、管理办法,由省落实行、滞区政策领导小组会同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4、防洪基金由省落实行、滞洪区政策领导小组统管,日常事务由省防汛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使用范围是:行、滞洪后的损失补偿,水利工程及土地的水毁修复,滞洪区群众的洪水保险补助等。防洪基金要专款专用,动用时必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七、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安排好行、滞洪区群众生活。
1、将频繁行、滞洪区内的乡、村列为穷困区,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一切优惠政策。
2、实行“一水一麦”政策,在口粮标准上,仍执行夏季留足全年二百一十公斤标准的办法,夏季留不够的,秋季补上;秋季又滞洪受淹者,用统销粮补足。对定购任务重(超过以前规定的粮食定购基数),因而影响留粮标准的,在今后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时进行调整。
3、滞洪受淹后,救济粮和燃煤供应要高于一般灾区。
以上规定,各有关市、地、县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199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