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颁布时间:1998-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检查。”

  2、删除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