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颁布时间:2000-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测绘单位应当在施测前,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到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担测绘任务的,由总揽或者主要承揽测绘任务的单位办理登记。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当在施测前一个月,将年度测绘计划连同原规划一并提交省测绘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测绘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省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抄送有关下一级测绘主管部门: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E级以上GPS测量以及四等以上(含四等)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二)用于测绘的摄影与遥感;
(三)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2.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
4.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
5.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四)编制、印刷和出版普通地图、地图册(集),编制、印刷保密地图、内部地图;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测绘范围跨越地(市)行政区域的测绘;
(八)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中的基础测绘;
(九)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或者与本省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承担的测绘任务;
(十)外省测绘单位来本省承担的测绘任务;
(十一)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基础测绘;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立、改造首级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行政公署的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设区的市或者行政公署的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100平方公里以下;
2.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20平方公里以下;
4.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10平方公里以下;
5.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3平方公里以下。
(二)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三)测绘范围跨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
(四)20平方公里以上的5″级控制测量;
(五)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中的基础测绘。
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测绘主管部门:
(一)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3平方公里以下;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0.3平方公里以上2平方公里以下;
3.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0.1平方公里以上1平方公里以下。
(二)5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的5″级控制测量;
(三)5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中的基础测绘。
第七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当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限额规定于施测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相应测绘主管部门填写《测绘任务项目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一)测绘资格证书副本;
(二)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测绘合同文本;
(五)技术设计书。
第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收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者。
第九条 《测绘任务项目登记表》和《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或者作业限额的;
(二)该测绘地区已有近期同等精度测绘成果的。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经核准登记的测绘单位使用测量标志应当缴纳测量标志使用费。具体标准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测量标志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管理,专项用于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而进行测绘的单位,由相应的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登记;逾期未补办登记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任务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测绘任务登记限额规定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