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0-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货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黄公路是汽车专用公路。拖拉机、简易柴油车、电瓶车以及一切非机动车辆严禁上路行驶(横向通过平交路口除外)。
第三条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以及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并持有军以上单位证明的军用车队以外,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一律按车辆的核定吨位(客车每十个座位折合一个吨位)和不同的路等分段计收。
第五条 贵黄公路收取的通行费,不超过用户车辆走新路所节省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用户交费之后仍可获得降低油耗,减少机械磨损,节省时间,加速周转的实惠。
第六条 为方便于行,各收费站附近单位常在区间短途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可就近到收费站营业厅购买月票,每日只以一个往返累计计算并八折优惠收费。
第七条 来华活动的国际旅游汽车上路行驶,应按通行费标准缴纳外汇兑换券。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由贵州省高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处设的固定收费站和其它重要道口设置的临时收费站负责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上路收费。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票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违章处罚单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由省交通厅集中解缴省财政,所需“办案费用补助”由省财政厅专项核拨。各收费所(站)必须建立健全收费票证和处罚收据的领发、保管、核销、稽查等手续制度,严防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贵黄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由省交通厅纳入计划,专用于偿还贷款、贵黄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机构的经费开支,以及继续修建高等级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收费方法:
一、各收费站昼夜收费。收费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规定的标志,并携带有关证件,做到着装整洁,文明礼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应收不漏。
二、属于征费范围的车辆行至收费站入口处,驾驶员要主动停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购买通行票证或出示月票,并在前方收费站出口处停车接受收费人员验票。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机动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之规定给予处罚:
一、凡所持通行票证与车辆核定吨位(座位)不符者,除收缴所持票证外,就地处以核定收费标准两倍的罚款,并令其补票后方予放行。
二、凡重复使用或涂改、伪造票证者,除没收票证外,处以核定收费标准五倍的罚金;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收费站入口处不购票或在收费站出口处拒绝交票验证而强行通过者,处以核定收费标准十倍罚金,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扣留牌证外,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凡在通过收费站时无理取闹,抗拒和阻扰交通收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除扣留牌证外,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贵黄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收费站 |
全程累计收费(收费金额 元) | ||||||
序号 |
车型种类 |
贵 阳至清镇 |
清镇至平坝 |
平坝至两所屯 | 两所屯至么铺太平地 | ||
1 |
一般车辆 | 摩托车(包括二轮、侧正三轮) | 1.00 | 1.00 | 1.00 | 1.00 | 4.00 |
2 |
小型客车19座以下(含19)、小型货车2.5吨以下(含2.5吨) | 3.00 | 3.00 | 1.00 | 1.00 | 8.00 | |
3 |
中型客车20座至45座以下(含45座)、中型货车2.5吨以上(不含2.5 吨)至 5吨(含5吨) | 4.00 | 7.00 | 2.00 | 2.00 | 15.00 | |
4 |
大型客车46座以上、大型货车5吨以上(不含5吨)至10吨(含10吨) | 7.00 | 10.00 | 4.00 | 4.00 | 25.00 | |
5 |
大型及特种车辆 | 大型货车10吨以上(不含10至20吨(含20吨) | 9.00 | 13.00 | 6.00 | 6.00 | 34.00 |
6 |
大型货车20吨以上(不含20吨)至45吨(含45吨) | 13.00 | 16.00 | 9.00 | 9.00 | 47.00 | |
7 |
重型货车30吨以上(不含30吨)至45吨(含45吨) | 17.00 | 20.00 | 13.00 | 13.00 | 63.00 | |
8 |
特型货车45吨以上(不含45吨)至65吨(含65吨) | 24.00 | 28.00 | 19.00 | 19.00 | 90.00 | |
9 |
特型货车65吨以上(不含65吨)到100吨 | 30.00 | 40.00 | 20.00 | 20.00 | 11.00 | |
10 |
有特殊要求的车辆 | 另议 | 另议 | 另议 | 另议 |
199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