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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赣府发[1998]9号

颁布时间:1998-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职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各类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以及农民文化技术学校遍及全省城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占整个高中阶段的比例达57.40%,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目前我省的职业教育还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仍然是个较薄弱的环节。重升学教育、轻职业教育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企事业单位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尚未调动起来;办学体制的改革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化,运行机制有待搞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亟待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较差,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还很薄弱等。这些问题和困难影响了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本世纪末至下世纪初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关键的时期。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科教兴赣”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形式、多层次职业教育的局面。解放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改革为动力来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通过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大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奋斗目标。

  2000年前奋斗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初步建立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做到50%至70%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到2000年,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整个高中阶段的比例要分别达到60%,普及了高中阶段教育的城市可达到70%。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继续办好3个高等职业教育校点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积极改办1至2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开展就业前的职业培训,逐步试行劳动预备制度,强化并积极发展对在职人员的培训,不断拓宽培训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培训质量;重视下岗人员的转岗、转行培训,促进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抓好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试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培训集团化工作。2000年前,各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行业要在现有学校、教育培训中心机构的基础上,改办好1所示范性的中等骨干职业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要改办好2至3所。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综合性培训基地,实行培训集团化。

  2010年职业教育发展的远景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善的江西职业教育体系,使从业者均能受到从业岗位需要的良好职业技术训练,使中专、职高和技校的在校生达到62万人,85%以上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过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

  二、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

  (三)改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坚持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方向,努力提高办学质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要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就业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要求或职业技术等级标准来确定专业及教学内容。要积极做好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指导工作,加强与劳动力市场联系。加强实验室、实习工厂和基地的建设,强化学生的技能操作训练,把培训学生的动手能力、操作能力和直接上岗能力放在教学工作的首位,为生产和岗位第一线培养实用人才。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面向乡镇和农村,加速对乡镇、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培训更多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有一技之长、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面向农业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围绕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坚持培养农业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农业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以及乡镇企业、第三产业等所需人才。要按照“瞄准一个市场、依托一项资源、开发一个专业、培养一批人才、振兴一项产业、致富一方群众”的办学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优势,广泛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要把定点联系一个或多个厂、矿、场或乡(镇),作为与社会密切联系的一条办学主要途径。鼓励和支持包括各类广播电视学校、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以及依托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办学方式的共同发展。

  (四)改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办学活力。要认真落实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自主权,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有条件的学校要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选拔能人担任职业学校校长;也可以实行建立校董事会制度,广泛吸纳社会能人担任董事,共同承担发展职教的责任,共谋职教发展大计;还可以有步骤地对一些职业中学进行“国有民办”方式的改办试点。

  (五)改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要加速推进中专、技工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实行缴费上学。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就业应逐步转到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轨道,毕(结)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实行形式多样的招生制度。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希望学得一技之长的学生,原则上可直接进入学校学习。根据学生在校学制、所学内容及成绩等,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要重视发挥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作用,全面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劳动就业政策。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在取得毕(结)业证或培训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一律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考核录用的方法择优录用人才,要通过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发布人才信息,使各类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公开、公平竞争就业。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行找到就业单位后,劳动部门要积极办理有关手续。相同水平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和待遇上一致。具有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毕(结)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的,免于培训。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招收获得“双证书”的人员就业、上岗,在农村招工及录用从事技术性强的生产经营工作和社会化服务管理人员,也应当首先从获得“双证书”的人员中选拔。

  (六)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在县(市、区)范围内,为充分发挥有限的教育资源的作用,改变“小而全”、分散办学、办学规模小、办学效益差的现象,在县(市、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下,依托一个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培训中心,建立和办好职业教育中心或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走集团化培训之路。这个中心或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可以进行职业学校教育,也可以进行职业培训。暂时还没有条件建立职业教育中心的县(市、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努力办好示范性职业学校或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要深化改革,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办学规模。2000年前,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数平均要达到1000人以上,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平均500人以上,职业中学在校生数平均600人以上。有条件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现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基础上,力争办好一所综合性的以工科为主的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

  (七)改革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要按照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在教育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并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管理和规范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和培训机构。

  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下同)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自办或通过提供经费、实习场所、专业教师等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教育,上级主管部门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对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目标管理。

  (八)切实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德育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始终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精神和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要结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特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要改革政治课教学和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拓宽德育教育的途径,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使他们成为担负起跨世纪建设重任的“四有”新人。

  三、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努力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九)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以兼职为主的精干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办好职业师范院校,使之成为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的主要基地。其他高等院校也应积极承担职业学校师资的培养、培训任务。

  鼓励从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及技师、高级技师中选聘专业教师,对调入职业学校任教的高级技术工人及技师、高级技师,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教师手续。

  为缓解专业教师紧缺的问题,各地可从大中专院校、科研等单位每年选派一部分优秀专业教师、科技人员到学校任教,任教期限不少于1年。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从普通中学选派能胜任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教师到职业学校任教。

  加速现有学历不合格专业教师的学历达标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和培训经费。力争到2000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职业中学、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达到任职资格标准。

  努力提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的待遇和地位。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既可以参评教师职务,也可以参评相应专业的技术职务和评聘技师。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加强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在国家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材规划、审定制度,建立和健全教材供应渠道;要建立和完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馆的配备标准及考试、考核的程序方法等,加强对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评估和督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中学、中专的教学研究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省、地(市)、县(市、区)要建立和健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充实教研人员。

  (十一)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走产教结合的办学路子,积极扶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现有的农场、林场、山林、水田、水面和工厂、矿场等生产实习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其依法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并落实好国家对职业教育扶持的有关政策。

  (十二)通过各级政府财政拨款,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机构合理承担,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等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职业学校举办者,要根据省制定的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安排职业教育事业经费,并应逐步增长。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行业归口,每年安排一定的基建经费用于普通中专、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基本建设。

  ——从城镇教育费附加中划拨15%,用于扶持城镇职业教育的发展。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每年划拨10%用于本县乡级的职业教育。从乡镇集体和个人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附加中划拨20%,全部用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后备职工的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业职业教育。

  四、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省、地(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以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地区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在校生数占整个高中阶段的比例以及示范性职业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综合性培训基地达标规划完成情况,列入对县(市、区)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同时,增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紧迫感,把职业教育摆在突出位置。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并对地区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行业举办职业教育进行检查与督促,重点扶持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

  ——地区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措施,对本地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布局、专业设置、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师资配备、经费投入等进行统筹与调控,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直部门、行业举办职业教育进行检查与督促,重点扶持省级重点职业学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点办好1至2所适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重点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示范性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综合性培训基地;负责落实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及推荐毕(结)业生就业、师资配备、经费投入及改善办学条件,重视加强示范性职业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宣传、组织、动员农民接受职业教育,鼓励和帮助农民学会和掌握1至2门农村家庭经营方面的技能。

  (十四)在政府统筹协调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发展职业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的发展方针,协调各部门、各行业职业教育的发展,部署和指导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对以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进行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培训、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负责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的培训工作,核发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经贸委负责对各部门、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发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其他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制定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对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做好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就业工作,使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更有效地为生产第一线培养实用人才。

  (十五)各地和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增强教育战线及全社会依法治教的意识;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规定的职责;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权益;依法保障发展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认真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各地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省职业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兴赣富民作出贡献。

  19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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