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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05]123 号

颁布时间:2005-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财政、劳动保障局,市编办拟订的《武汉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 年 十 月 八 日

武汉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编办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4〕60 号)精神,深化我市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机构改革,健全和完善我市血防监测网络和公共卫生体系,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血防工作机制,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血防预防机构和队伍,合理配置区域卫生资源,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血防工作机制,确保新时期我市血防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建设适应形势需要、基本功能完备、人员精干高效的血防机构和队伍,建立、健全和完善由组织管理体系、预防监控体系、诊疗监测体系构成的全市血防监测网络。

  主要任务:健全和完善血防工作制度,加大血防工作组织管理力度,建立以协调督促为主的疫区血防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将血防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将疫区血防所(站)的预防职能归并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建立以预防控制为主的预防监控体系;将疫区血防所(站)的临床职能归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保留一定数量的区的血吸虫病专科医院,确认一批血吸虫病诊疗医院,在区域医疗资源内,建立以综合医疗为主的血吸虫病诊疗监测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机构上防治分离。血吸虫病预防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全部归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吸虫病治疗,作为主要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部分,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归并到当地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和确认的血吸虫病诊疗医院。

  (二)工作中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市、区、乡(镇、街)、村四级预防监控体系和诊疗监测体系在当地组织管理体系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努力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三)养事不养人。积极探索新的血防经费与任务挂钩的管理模式,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查治病、查灭螺等实行招投标管理,给予定额补助或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努力使有限的血防经费实现最大的血防效益。

  (四)资格认定,公平竞岗。诊疗监测体系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资格认定制度,归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血防预防人员实行全员竞争上岗。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血吸虫病疫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水务、农业、卫生、林业、教育、民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领导同志为成员的血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血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归并配置预防机构

  将区血防所中履行血吸虫病预防职能的机构及人员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整合,并纳入疾病预防机构建设总体规划。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立血吸虫病预防工作机构,履行血防技术指导、疫情监测、监督检查等职能。

  撤销现有乡(镇、街)血防站。将乡(镇、街)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纳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管理。在乡(镇、街)医院设立血吸虫病防控科,负责辖区内的血吸虫病预防工作。

  (三)优化精简预防队伍

  根据我市血吸虫病实际疫情和现有血防所(站)人员配置情况,血吸虫病预防人员编制控制数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疫情轻、中、重程度,可核定为 6、10、15 名;江岸、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根据实际疫情,可核定为 2—4名,其编制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乡(镇、街)血吸虫病预防人员按照定员不定编的原则和疫情轻、中、重程度分别核定为 1、2、4 名。各区具体编制数额调整,由区编制、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编委审核同意后,报市编委和卫生局审批。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岸、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血吸虫病预防人员,从本单位现有在编人员中选聘。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血吸虫病预防人员,从现有血防人员中选聘。有血防站的乡(镇、街),其卫生院血吸虫病防控科的预防人员,从现有血防人员中选聘;现无血防站的乡(镇、街),其卫生院血吸虫病防控科的预防人员,在本单位现有在岗在编人员中选聘。

  血吸虫病预防人员的选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区人事、监察和卫生等部门派员组成考聘录用专班,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和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初级或初级以上卫生专业职称、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执照、或检验证、或统计证等国家承认的资格证书,且是在岗在编而非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全员竞争,择优录用,持证上岗。

  (四)整合重组医疗资源

  保留蔡甸、黄陂、新洲 3 个区的血防所,作为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床位限定在 100 张以内,其工作人员控制在 150 人以内(具体编制由各区编委核定)。血吸虫病专科医院主要负责血吸虫病诊疗,急性、晚期或危重血吸虫病人救治,并参与处理血吸虫病重大突发疫情;同时,作为当地的卫生资源开展综合医疗服务或社区卫生服务。

  其他区血防所和所有乡(镇、街)血防站作为当地的卫生资源统一安排,原则上与当地综合医院或乡(镇、街)卫生院整合,或向独立医院转型,从事综合医疗服务。

  (五)组建诊疗监测体系

  在市、区、乡(镇、街)通过资格认定,确定一批血吸虫病诊疗认定医院,组成市血防诊疗监测体系。其中,市血吸虫病诊疗认定医院 2所,区血吸虫病专科医院 3 所(蔡甸、黄陂、新洲各 1 所)、区血吸虫病诊疗认定医院 9 所,乡(镇、街,主要指 2003 年查出有螺的乡、镇、街)血吸虫病诊疗认定医院 52 所。

  (六)强化村级血防工作

  在 190 个血吸虫病疫区行政村(2003 年查出有螺的行政村)的卫生室,选派 1 名医务人员担任血防联络员,协助开展血防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5 年 1 月 10 日———10 月 10 日),组织准备。主要是宣传发动、成立专班、制订改革实施方案等。

  (二)第二阶段(2005 年 10 月 11 日———12 月 10 日),具体实施。各区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归并预防机构,选聘预防人员,整合医疗资源,转岗分流人员等。

  (三)第三阶段(2005 年 12 月 11 日———12 月 31 日),检查验收。对改革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第四阶段(2006 年 1 月———6 月),完善提高。全市统一确认血吸虫病诊疗认定医院,确认疫区行政村卫生室血防联络员,强化工作制度,加强机构改革,培训血防人员,巩固血防效果。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血防机构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编办、市劳动保障、财政局,东西湖、蔡甸、江夏、汉南、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协调组织工作。各区也要建立相应协调制度。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血防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同时,要制订资产财务清理、预防机构设置、预防人员竞聘、分流人员安置、医疗资源整合、诊疗医院认定等具体细化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积极宣传发动。各区要及时召开会议,学习有关血防机构改革的政策;要把血防机构改革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向每一位血防工作人员讲清楚,让他们都能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区要增强血防机构改革的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竞争公平,选择公正,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登记和资产移交,严防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现象发生;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要切实加强指导,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妥善安置人员。在清退临时人员后,血防专业机构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全额预算单位”切实落实工资待遇;在职在岗在编职工按照公平竞争办法参与转岗分流,离岗人员按《湖北省试点县 (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 号)精神,落实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六)落实配套政策。血防系统养老保险要算帐到人、分类记帐、专列帐户、自求平衡。选聘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并入综合医院(卫生院)的血吸虫病预防人员,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院(卫生院)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转型为独立医疗机构的血防所(站),当地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 2—3 年的政策支持;血吸虫病专科医院、诊疗认定医院,乡(镇、街)医院血吸虫病防控科和疫区行政村卫生室,其发展建设经费由地方财政实行专项补助,市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其补助性支持。

  (七)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血防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疫区各级政府一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要将血防专项经费,按照每年每人 1 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财政转移支付血防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2〕39 号)规定的范围掌握使用。在市血防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标准,对血吸虫病专科医院、诊疗认定医院、乡(镇、街)医院血吸虫病防控科和疫区行政村卫生室的建设进行补助;对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查治血吸虫病工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归并到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血防机构和人员,同级财政应全额拨付人头和防疫业务经费,并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发展建设资金;重大突发疫情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病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资金进行补助。

  附件:武汉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血吸虫病预防人员配置表

  附件

  武汉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血吸虫病预 防 人 员 配 置 表

  单位 历史流行区控制达标情况 血吸虫病预防人员配置(人)

  传播阻断 传播控制 未达标准

  区 乡(镇、街) 区 乡(镇、街) 区 乡(镇、街) 区 乡(镇、街) 合计

  武汉市 1 28 3 34 8 11 107 138 245

  江岸区 6 1 4 12 16

  汉阳区 2 1 3 4 8 12

  武昌区 1 1 3 4 7 11

  青山区 1 3 4 6 1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1 1 6 6

  洪山区 1 3 1 4 7 11

  东西湖区 5 5 1 1 15 19 34

  汉南区 4 1 2 15 16 31

  蔡甸区 2 3 1 4 15 24 39

  江夏区 6 1 1 2 15 16 31

  黄陂区 4 2 1 2 15 16 31

  新洲区 1 7 6 7 13

  市直 1 15 15

  注:

  1.按鄂政办〔2003〕38 号和鄂政办发〔2004〕60 号文件意见,区级按 6、10、15 人,乡镇级按 1、2、4 人配备专业预防人员。江岸区等中心城区为人数,编制在区疾控中心现在编制中调剂解决;东西湖区等城郊各区为编制数,在区级财供编制中解决;乡(镇、街)按“养事不养人”原则确定人数,不另定编。

  2.以上血吸虫疫区乡(镇、街)不含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和企业,含东西湖、汉南区的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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