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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3-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我市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度假区以发展高创汇型旅游行业为主,适当发展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度假区的企业必须是现代化、外向型、高创汇、高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度假区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度假区总体规划应与大连金石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金石滩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度假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度假区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大连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和发布度假区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规定审批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度假区内的财政工商、劳动人事、土地房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内各项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处理度假区内的有关涉外事务;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海关、外汇管理、银行、保险等部门经批准在度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方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度假区管委会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度假区内采取合、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企业,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游览、娱乐项目;

  (二)宾馆、别墅、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四)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

  (五)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经批准可以兴办外汇商店、免税商店或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度假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

  第十五条 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六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在度假区内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项目需要用地的,应依照《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度假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招聘职工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限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八条 度假区内企业应建立财务、会计账薄。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会计帐薄。对进出口免税及海关按保税货物办理的物资,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薄。

  企业应按规定向度假区的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监督。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分立、合并、终止营业等,均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的所得利润、外籍员工的薪水以及他们的其他合法收入,均可在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二十一条 度假区内企业所有外汇管理,应由指定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负责。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七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在度假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二十六条 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海关按照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度假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度假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些车辆限于度假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度假区内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辽宁省、大连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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