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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基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颁布时间:1987-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发[1986]21号)文的精神,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创造力。保障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工商银行基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应接受企业党支部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职代会应积极支持行长(主任)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任务和职权

  第五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动和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及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等水平,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又红又专的银行干部、职工队伍。

  (二)支持行长(主任)开展工作,教育干部、职工服从行政组织的统一指挥,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讲究职业道德,维护业务工作秩序,保证银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围绕银行的业务经营和中心任务,激励干部、职工以主人翁精神为企业振兴出谋献策,并参与银行各项改革,争创金融先进单位(集体),争当金融先进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为完成各项任务作出贡献。

  (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干部、职工正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搞好企业的民主管理。

  银行基层企业实行两级民主管理制度,即:部、处、行、司一级的职代会及其建立的专门小组(包括检查监督小组);各科(股)、储蓄所、分理处(以下简称各科所)一级的民主管理小组。

  民主管理小组以科、所的工会小组长、科所负责人、党团小组长为核心,设立“五大员”(政治工作员、业务员、生活福利员、安全保卫员、女工工作员),对本部门进行民主管理,做到政治民主、业务经营管理民主、生活管理民主。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行长(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职工培训计划和自有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等,并就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行长(主任)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奖惩等方案,并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干部、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干部、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组织实施职代会的有关决定等,并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定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提出摆免或降职建议;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行长(主任)人选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七条 职代会对行长(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向行长(主任)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直接报告上级工会。

  行长(主任)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可提请职代会复议。对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职代会上,可由行长(主任)代表行政,与工会、职工代表签订合同协议,为基层行处发展目标承担义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当选职工代表的主要条件是:

  (一)享有政治权利并能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干部、职工(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合同制和计划内的临时工);

  (二)政治思想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

  (三)热爱本职工作,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职工;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职工。

  第十条 代表产生办法

  (一)以科、所为单位,由干部、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按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比例选举,不足十人的部门,可选一名代表。名额分配由工会同党支部、行政、共青团等组织商定。党政主要领导参加部门选举,但不占其部门名额。

  (二)职工代表中应有一般干部、职工、技术人员(含经济师、会计师和其他技术人员,下同)、管理人员(不含科、所负责人,下同)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其中企业领导和科、所负责干部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大会,但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有发言权,列表决权。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时,其代表资格可否保留,应听取原选举部门职工的意见;需改选时,可按程序进行改选。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其代表资格即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企业工作和行政领导班子,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班子的咨询。

  (三)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需要占有工作业务时间,经行长(主任)同意,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如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及参加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安定团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部门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按职工代表总数百分之二十产生。主席团成员应有一般干部、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一般干部、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四条 职代会推选职工代表若干人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代会监督。职代会有权撤换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如遇重大事项,经行长(主任)、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或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以及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

  第十七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内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 职代会设立经营管理、生活福利、提案处理、民主评议等四个专门小组。其职责是:

  (一)经营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行长(主任)经营管理决策和职代会有关搞好经营管理执行情况;了解本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情况;组织研究经营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意见,并定期向职代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报告。

  (二)提案处理小组:负责初步审议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处理提案的情况,及时向职代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报告。

  (三)生活福利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职工住房分配的情况和问题;了解职工对改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职代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报告。

  (四)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科、所民主管理小组工作人员和各方面职工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对各级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意见,组织评议,进行综合整理,提出奖惩建议,并向职代会主席团报告。

  各小组成员暂定五人,可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聘请其他职工担任。人选由工会提名,职代会主席团审议,职代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各自订立工作制度,由工会委员会协助安排和开展活动。各专门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并向职代会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如需临时解决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和各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讨论处理,并向下一届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职代会日常工作。

  (一)组织干部、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及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工会的指示,职代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行各基层企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职代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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