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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工作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3-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侨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更好地发挥我市侨务工作的整体优势和潜力,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发展同各国政府及人民的友好合作,必须加强对全市侨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客观管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侨务工作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全面启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不断增强侨务意识,切实加强对侨务工作的领导,把侨务工作同开展经济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纳入重要日程去研究和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侨务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加强检查指导;要加强侨务部门的力量,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侨务工作。侨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吸引更多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为四化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要切实加强对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

  1.侨务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各个方面。为避免互不通气和工作中的重复交叉,今后在开展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工作中,应以侨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2.侨务部门的主要工作对象包括:国(境)外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国内的归侨、侨眷(含华人眷属)和港澳同胞眷属。市侨务办公室是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市的侨务工作,并对侨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侨务工作的实际,起草或制订有关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负责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对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的一些重要问题牵头协调,对有关部门制定的涉侨政策和开展的涉侨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对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中的有关经贸、科技、文化交流方面的问题参与协调;对贯彻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工作方针、政策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侨办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侨务工作情况,提供侨情信息,制定侨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邀请接待,宣传联络工作。

  (五)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回国来沈定居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调研认定和协调服务工作,对侨属企业进行宏观指导。

  (七)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广泛团结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为推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3.对来沈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其亲属单位和旅行社、宾馆、出入境管理等有关接待部门要遵照“热情接待、多做工作”的原则,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将接待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的计划、情况和反映及时报市侨办。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重点人物来我市的接待工作,以邀请单位为主,需市领导接见、宴请或有关部门配合的,其主要接待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前五日报市侨办,由市侨办统筹协调。对需要亲属陪同的,各单位可视其情况准假,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4、对来沈洽谈贸易、投资合作、进行学术交流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其主要接待单位要做好接待工作,并将接待计划提前报市侨办。对于公费邀请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邀请单位要将邀请计划提前十五天报市侨办,需要多方面配合工作的,由市侨办统筹协调。

  5.应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组织邀请,参加在国外举办的活动和拟在国内举办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活动,其被邀请单位要事先征求市侨办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各单位推荐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授予市级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市侨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6、对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宣传工作,须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执行。根据中央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宣传中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凡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具体人和事的公开报道,应征得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报市侨办审核。

  7.在开展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各行其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的交往中以各种形式索要钱物。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须依法处理。

  199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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