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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内经济技术协作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皖政[1985]55号

颁布时间:1985-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发展地区和单位之间的横向经经联系,是尽快吸收国内资金和先进技术,发挥本地区、本单位有利条件,扩大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加速经济振兴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进一步搞好省际和省内各种形式、各个层次的经济技术协作和联合,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报告如下:

  一、外省、市来我省投资从事资源开发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我省应积极提供场地、劳务和资源。客方独资经营的,企业由客方管理,产品和利润按协议分成,客方分得的产品完全由其支配;同我省合资开办的企业,由双方协商共同管理,或由一方单独管理,产品和利润按投资比例或按协议分成。生产外贸出口产品的企业,出口产品的配额和外汇分成,对客方可给以适当照顾。

  凡向我省提供资金或设备等,以补偿贸易形式合作的项目,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产品补偿;也可应客方的要求,在项目投产前调剂该种产品或其它物资补偿。补偿产品的数量、价格和期限,可适当给予优惠。补偿期满后,客方对产品仍有需要,可以签订合同,继续保持供应关系。

  二、外省、市以合资、独资和补偿贸易形式在我省兴办企业,均列入我省地方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安排设计、征地、施工力量和建材供应。基建“三材”的不足部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视资源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对重大的合资项目,可在资金安排方面给予照顾。

  凡用贷款合作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措性项目,新增利润可先归还贷款,后缴纳所得税。生产新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免税三年;列入省科委计划的,免税二年。客方从联营企业分得的产品或物资,完全由其自主支配。

  三、外地来我省对口支援、传授技术、帮助企业改进管理和技术改造的,除按合同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工资外,还可以再按实际工作成果,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费;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特别奖励。对支援单位,可根据支援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新增税后利润(或减亏)分成。

  四、凡向我省转让或帮助我省推广应用科究成果、先进技术的,我省有关单位除付给相应费用外,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给对方提供所需的产品或物资。对方也可以技术入股、定期分红。对愿意来我省研究、试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省外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应积极提供各种条件,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对外地派人来我省学习或要求转让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

  五、各单位应欢迎国内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其它专业人员来我省参加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和发展战略的研究、论证工作,或担任顾问。对提出有价值的技术、经济措施和合理化建议者,可视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较优厚的奖励和报酬。

  六、与我省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将获得的分成资金、奖金和各种酬金折成一定数量的产品或物资的,各单位应根据资源情况尽量予以满足。客方分得和折换的各种产品、物资需要运出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

  七、凡应聘来我省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经济待遇和住房条件均予以从优照顾。属于我省急缺专业,调入各县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和调入省辖市工作的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干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市户口,待业子女中可安排一人就业。

  八、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与外地单位开展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补偿贸易、专业化生产协作、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技术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可以成立实体性的和非实体性的经济联合组织。这种协作和联合,可以在同行业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进行。协作和联合的重点,应放在提高技术水平,合理开发资源,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和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方面。企业从联合项目中分得的产品,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的部分,由国家调拨分配;超计划部分和未列入指令性计划的,由分成企业自行支配。企业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诊断等方式取得经济收入,并折成产品、物资的,这部分产品和物资也由企业自主支配。凡作为本企业生产原材料用的,计划物资部门不抵扣原分配指标。

  九、企业以自有资金、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与外省联营的项目,在三年内免征调节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如所得新增利润在20万元以下,可以免征所得税二年。与外省联营的乡镇企业,在开办初期可以免征产品税、营业税一年,所得税一至二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定期减税照顾。企业转让技术所得的净收入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10万元的,对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教育、科研和其它事业单位转让技术的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企业派出从事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人员,可以是本企业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派出的在职职工,凡从事技术服务的,可以按其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地区远近、时间长短等不同情况,提高经济待遇,具体幅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增加的开支,可以从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收入中列支,也可以由受援方直接支付。企业派出的离退休职工和社会招聘人员的经济待遇、报酬由派出企业支付的,可参照在职职工的标准办理;如由联合企业或受援方支付,可自行决定。

  省内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198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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