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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市政府交办文件的若干规定 附件:文件格式

颁布时间:1987-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市政府交办文件,作如下规定:

  一、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属于职权范围内自行处理的事项,应按规定主动负责处理;应由本区、县、本部门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或所属单位发布,不要向市政府请示或要求批转。

  (二)凡是市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事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主管部门的,应当由主要负责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主管部门处理不了,或按规定必须经市政府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报送市政府审批。

  例如下列等事项的文件,应直接报送主管部门:

  1.关于基建、技措项目、投资和投资指标、市属集体单位改变所有制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计委;关于利用外资事项应分别直接报送市计委、市经贸委;

  2.关于技措项目、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引进产品的国产化项目、全市用电平衡事项、有关日常工业生产调度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经委;

  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规范标准定额、标准设计方案、勘察设计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京和中央在京勘察设计单位注册等事项,应直接报送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4.关于基建项目的开工计划、施工管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外埠建筑企业进京承包工程以及建筑、安装等企业的设立、撤销、合并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建委;

  5.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及外事、外经活动,应分别直接报送市外办、市经贸委、市科委;

  6.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技术设备引进、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海外投资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经贸委;

  7.关于与国外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科委;

  8.有关重要商品的供应、商办工业事项、商业网点规划、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技措计划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商委;

  9.关于增拨财政经费,减免税收等事项,应分别直接报送市财政局、税务局;

  10.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划拨建设用地、颁发施工执照、检查建设违章、勘察测绘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规划局;

  11.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外合资企业用地、土地争议、拆迁安置补偿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土地局;

  12.关于劳动工资、招工、招干等事项,应分别直接报送市劳动局、人事局;

  13.关于物价、收费标准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物价局;

  14.关于调整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合并乡镇、街道办事处,拨付救灾经费,褒扬烈士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民政局;

  15.关于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定级和人员编制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6.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品和减免赠品关税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侨务办公室;

  17.关于购置国家专项控制商品,汽车定编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18.关于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和旅游车业务、新增液化石油气用户(含购置灶具、钢瓶及增加液化石油气用量)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政管理委员会;

  19.关于中等专业、成人教育、职业中学、技工等学校的设立、撤销、合并等事项,应先分别直接报送市高教局、成人教育局、教育局、劳动局,由主管局再分别报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市计委;

  20、关于成立单项运动协会、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占用现有体育设施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体委;

  21、关于法规、规章草案,应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三)各委、办、局之间及委、办、局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和地区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商量。未与有关方面认真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

  (四)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所属单位,一般应向区、县政府或主管上级部门请示,不要越级向市政府请示。

  (五)各委、办、局召开专业会议的报告、纪要,市政府一般不予批转。其中如有需要请示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行文请示。

  (六)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报送市政府的请示,除领导同志直接索要的外,文件抬头都要写给市政府,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不要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人,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遗漏。

  (七)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办文程序,加强对文件的审批把关工作。对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报来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予受理,并退回呈报单位。

  二、办理国务院文件和市政府交办文件

  (一)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对市政府办公厅分发的国务院文件原件、翻印下发的和全文登报的国务院文件,应积极贯彻,不要等待市政府行文转发才执行。认为需要请示市政府或需以市政府行文作具体布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具体执行意见,并代拟文稿报市政府审定。对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批交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或拟文转发的国务院文件,有关部门应抓紧办理。一般文件应在一周内,急件应在3天内将贯彻意见、代拟转发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厅。不能按期提出意见、拟出文稿的,应告知办公厅,说明情况。

  (二)国务院文件,凡是市政府领导同志已开会贯彻布置,或已全文登报注明不另行文,不需要再作书面指示的,一般不再转发。

  (三)国务院文件中要求限期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时代市政府起草报告稿,一般应在国务院限期到达之前半个月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

  (四)国务院文件, 未经市政府转发的, 或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一律不得自行转发、翻印和复印。

  市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的国务院文件,应视同正式原件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保管。

  (五)各区、县政府, 各委、办、局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要抓紧办理,属于本区、县,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可直接答复报送文件的单位,并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市政府办公厅。需由市政府行文批转、答复的,要代拟文稿,经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署上报。

  三、向市政府报送的简报

  (一)除市公安局、安全局外,各区、县政府, 各委、办、局限定只出一种简报。

  (二)各基层单位的简报,不要直送市政府。

  (三)各区、县政府, 各委、办、局的简报,除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的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四、关于报送文件的份数

  请示送5份;报告送10份;简报送5份(公安局、安全局除外)。

  五、关于文件格式

  附式样9种,供各区、县政府, 各委、办、局参照使用,力求统一。在公文上套红头,无印刷条件的,不要强求。如套印红头,应按下列要求印刷。各级人民政府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22毫米×14毫米;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18毫米×10毫米;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18毫米×10毫米;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办公室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14毫米×10毫米(联合行文除外),套红印刷。文头天高为40毫米,文头字与红线间隔25至30毫米。

  编号: 急

  机 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1987〕××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

  高等院校:

  ×××××××××××××××××××××××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主题词:××× ××× ×××

  ━━━━━━━━━━━━━━━━━━━━━━━━━

  抄报:××××××××××××××××××××

  抄送:××××××××××××××××××××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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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份

  编号: 急

  秘 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1987〕××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的决定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主题词:×××× ×××

  ━━━━━━━━━━━━━━━━━━━━━━━━━

  主送:××××××××××××××××××××

  抄报:××××××××××××××××××××

  抄送:××××××××××××××××××××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印发

  ━━━━━━━━━━━━━━━━━━━━━━━━━

  共印××份

  编号: 特急

  绝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请示)

  京政文字〔1987〕×××号

  签发人:×××

  关于××××××××的请示

  国务院:

  ×××××××××××××××××××××××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主题词:××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印

  ━━━━━━━━━━━━━━━━━━━━━━━━━

  共印××份

  编号: 急

  机 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京政文字〔1987〕××号

  签发人:×××

  签发人:×××

  关于××××××××的报告

  国务院:

  ×××××××××××××××××××××××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外 交 部 印 章)

  1987年×月×日

  主题词:××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印

  ━━━━━━━━━━━━━━━━━━━━━━━━━

  共印××份

  编号: 急

  秘 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函)

  关于××××××××的函

  京政函〔1987〕××号

  财政部:

  ×××××××××××××××××××××××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主题词:×× ××

  ━━━━━━━━━━━━━━━━━━━━━━━━━

  抄送: ××××××××××××××

  ━━━━━━━━━━━━━━━━━━━━━━━━━

  共印××份

  编号: 急

  秘 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的批复

  京政发〔1987〕××号

  ××区人民政府:

  ×××××××××××××××××××××××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

  ━━━━━━━━━━━━━━━━━━━━━━━━━

  抄送: ×× ×××

  ━━━━━━━━━━━━━━━━━━━━━━━━━

  共印××份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关于××××××××××

  ×××××××××××会议纪要

  京政会字〔1987〕××号

  ×××××××××××××××××××××××

  ×××××××××××××××××××××××××

  ×××××××××××××××××××××××××

  ×××××××××××××××××××××××××

  ×××××××××××××××××××××××××

  ×××××××××××××××××××××××××

  ××××××××××××××××××××××××。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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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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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份

  编号: 急

  秘 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1987〕×××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

  高等院校:

  ×××××××××××××××××××××××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

  1987年×月×日

  主题词:×× ××

  ━━━━━━━━━━━━━━━━━━━━━━━━━

  抄报:××××××××××××××××××××

  抄送:××××××××××××××××××××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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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函)

  京政办函〔1987〕××号

  ××××××××: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

  1987年×月×日

  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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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印

  ━━━━━━━━━━━━━━━━━━━━━━━━━

  共印××份

198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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