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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1991-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 的防火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 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 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逐级落实防火责任, 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由本单位负责; 公共停车场( 包括临时停车场) 、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 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驾驶室、车厢的车门( 包括安全疏散门) 开启灵活, 门锁完好。

  三、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四、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 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 下同)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 防止漏油。

  二、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三、机动车电瓶充电, 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四、给机动车加油时, 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五、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 禁止烟火。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 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 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 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车辆发生火灾时, 应及时扑救并采取应急措施。

  八、客运机动车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条 建设停车场、停车库, 必须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现有停车场、停车库的建筑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 应予改建。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主办单位应事前将停车数量、消防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第七条 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按顺序停放, 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 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二、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定期检查维修, 保持完好。

  三、停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 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设施。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库停放。

  五、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加油、修车。

  六、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 必须及时清理, 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 按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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