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7-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遵照国家对军品生产、科研试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防科工委、国家机械委等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国家军品计划助完成,结合我省军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军工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1.贯彻保军转民、军民结合的方针,促进军工行业服务方向的战略转变,促进军民结合体制的形成和完善,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2.贯彻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企业,搞活企业,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3,发挥企业主管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把军工企业民品生产纳入行业计划;
4.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工生产,科研试制的条例和规定,坚持对军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下的合同制,按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国家军品任务的完成;
5.军品生产要贯彻“确保安全”和质量第一的原则;
6.军工行业管理部门要实行职能转变,由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行业管理,积极为企业服务。
二、管理体制
1.我省军品生产、科研试制实行以省为主,省、地市和企业三级管理的体制。
2.省国防科工办为省政府主管军工的职能部门。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办机关合并后,设立相应管理军工的处室,行使军工业务归口和承上居下的职能;有关地市经委要负责本地市军工企业的军品生产。
3.军工企业对军品生产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以确保军品指令性计划的完成。企业搬迁到城市后,军民品同时生产的企业,要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军工生产和科研试制工作。
三、省国防科工办的主要任务和职则
(一)主要任务:
1.贯彻国家有关军工的方针和政策;
2.负责省属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品的生产、科研试制规划、计划、调度统计、技术质量、安全生产及生产线管理,掌握主要民品的生产情况,协调企业调整搬迁;
3.负责对部属军工企、事业实行督导、监察并协调军工科技、生产;
4.负责在皖大(专)院校、研究所的军品科研试制项目归口管理;
5.负责驻皖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军民品创优、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等产品归口管理;
6.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计划调度工作
(1)组织编制上报下达军品(含国内装备、军品外贸、军品配套、军品科研试制、民爆器材、军事援外、公安和民用枪支弹药等)生产、科研试制计划,按国家对军品生产调度和统计工作的要求,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2)汇总了解军工企业的民品计划。
(3)协调省属军工企业军品生产的内部配套,组织军品主要原材料的申请订货和供应,并考核材料消耗,督促工厂按规定和产品目录上报主要原材料消耗报表。
2.军品价格及财务工作
(1)按价格审批权限管理军品价格。
(2)划拨科研试制费用,并监督使用。
(3)负责军品外贸利润分成和留成外汇额度的管理使用。
3.军品技术、质量工作
(1)负责军品的产品图、技术资料、军用标准的管理工作。
(2)组织军品创优,下达军品质量考核计划,并检查完成情况,组织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3)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组织军工产品的鉴定和定型工作。
(4)督导九一0所承担军品生产、科研试制的计量监督、量值传递、计量仪器仪表检定、修理,计量定升级工作。
(5)组织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
4.安全生产工作
(1)监督省属军工企业执行兵器工业安全法规,指导企业做好军品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工作。
(2)审批军品生产安全规程和重大技术安全设施方案。
(3)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事故。
5.军品生产线管理
(1)审批封存或启封军品生产线,审核上报撤销军品生产线及工厂代号。
(2)管理国家规定保留(包括封存)或未经批准撤销的军品生产线,管理军品必需的大型精密设备和军工专用设备(目录另定)。
(3)组织上报或审批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和技术改造方案,审批军品零部件扩点生产。
6.协助有关地、市做好企业的调整搬迁工作。
7.承担部属军工企业的地方管理工作,以及军工部委托的工作。
8.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军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8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