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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省直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

皖政[1988]26号

颁布时间:1988-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我省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要把我省乡镇企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须从人才问题上突破,首先从省直单位抓起。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动员和鼓励一批科技、管理人员(含技术工人,下同)支援乡镇企业。可以采取组织选派和鼓励科技人员个人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创办乡镇企业。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已确定定点包干扶贫的省直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要按照省老区、贫困地区工作领导小组皖老区字[1988]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包干联系贫困县工作的意见》,把帮助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省人事局要根据乡镇集体企业的需要,继续组织人才、智力对口支援活动。其他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可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形式对口帮带乡镇企业。

  二、对于包干扶贫和对口支援乡镇企业的单位,实行有偿优惠政策。支援单位所得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不交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税。其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奖给派出支援人员,百分之三十用作在岗职工的奖金,百分之三十留作基金。

  三、对派出人员应和本单位在岗人员一视同仁,保留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提职提级不受影响,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派出人员支援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下乡支援的第二个月起享受上浮一级工资(由受援单位支付)待遇。完成包干任务,支援时间连续满三年后,上浮的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一级。其后类推。回原单位不再享受浮动工资(已固定的保留)。

  在下乡支援期间,除按财政部门规定每天补助一点五元外,每人每月由受援单位加发下乡生活补贴三十元。

  对派出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凡具备任职资格的,优先聘任。派出支援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限额指标用完的,可不受职数限制,兑现职务工资。原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限额内评定了任职资格的停薪留职和辞职人员,即使未履行聘任手续,其停薪留职或辞职前的职务工资应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兑现(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8]3号文件认定任职资格的除外)。对辞职人员,并应作为工资基数计发辞职补助费。

  五、对派往山区县和贫困县的“助工”一级以上职务(或职称)、自愿下乡支援五年以上保证完成包扶任务的,经与选派单位、受援县、受援单位签订五年支乡合同,其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十八周岁以下在校读书的子女,可办理“农转非”。其家属子女户口可迁入其户口所在地,也可迁入受援县。合同期满,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其家属子女户、粮随迁手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单位可提请注销其家属子女的城镇户口。

  对派出人员的家属生活,原单位应负责照顾,在分配住房、子女就学和到集体企业就业等方面,应优先解决。

  六、科技、管理人员自愿要求调到省内乡镇企业工作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予支持,并主动与其要求调往的乡镇企业所在县联系,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接收的县人事部门可根据本人要求接转关系,行政、工资关系可放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单列企业编制或事业编制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及劳动保险费用由调入的乡镇企业一次或按月交付其工资关系所在的部门(退休保险费用也可一次交付本人),其户口、粮油关系可留在县城,也可不转。因工作需要而调回的,其工作应由人事部门妥善安排。

  七、机关、高校、科研单位和人才相对富余或专业不对口的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要求辞职或停薪留职到省内乡镇企业工作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予放行。申请辞职的,按规定从速办理审批手续,发给辞职批准书和辞职补助费。

  八、科技、管理人员辞职后到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县城以下乡镇企业工作的,如所在县人事部门同意重新录用,可按吸收录用干部的规定报批,所需增干指标,由批准机关凭《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给的辞职批准书,于当年年底到省人事局办理。

  九、户口在县以上城镇的“五大”(电大、夜大、函大、职大、业大)高校收费走读、高教自学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自愿到山区县、贫困县乡镇集体企业工作的,经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合同鉴证,试用半年期满,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且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工龄从签订合同到乡镇集体企业工作之日算起。所需增干指标由各地、市报省追加。上述人员的工资关系放在用人单位的县级主管部门,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待遇,并可在此基础上上浮一级。五年之后,上浮工资变为固定工资,允许流动。不满五年流动的,取消其正式干部资格。

  十、科技、管理人员承包、承租、领办乡镇企业,须与乡镇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由公证部门公证或有关部门鉴证,其报酬与经济效益接钩,按合同规定兑现。

  十一、对在发展乡镇企业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应予表彰,有重大贡献者要重奖,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贡献奖,属派出的还可予以晋职晋级奖励。

  十二、各级各部门都要破除对乡镇企业的世俗偏见和种种限制,大力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研制新产品,创汇产品,发展高技术产业、外向型经济,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交换。

198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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