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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颁布时间:1990-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委等

  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精神,结合市属科研院所的实际,特提出市属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

  1.继续实行以所(院)长负责制和所(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前提、以宏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考核指标、以“三保一挂”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继续执行(1987)京科管字97号和京政发(1988)108号文件,其指导思想、承包形式、原则和政策措施不变。

  2.从1991年开始实行为期五年(1991-1995)的第二期市属科研院所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1990年第四季度内,要完成第二期承包协议的签定。

  3.进入第二期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市属科研院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完成(含预期完成)和超额完成第一期(1987-1990)承包任务和所(院)长任期目标,并提出总结报告。未完成主要任务、目标的,要做出切实分析,以书面形式报市科委和主管局(总公司)审批。

  (2)由主管局(总公司)对第一期承包的结果进行全面的评定验收。对科研院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科研管理、资产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对所(院)长的素质、能力、领导班子的状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以书面形式将评定验收结果报送市科委。

  (3)主管局(总公司)按有关规定,确定了第二个承包期的所(院)长人选。

  4.对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技术和智力为本市本行业技术进步、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咨询决策和公益事业服务所产生的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含在本院所转化为生产力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考核,并直接将其与院所的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是完善“三保一挂”的

  主要内容。挂钩内容:对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是指上述宏观效益中可以准确计算、实行定量化考核的指标,主要是所产生的销售额和创汇额。对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是指测量和评价成果水平和应用推广效果及广度所采用的定量指标。

  没有此项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不能进入第二期承包,不能继续享受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的待遇。

  5.第二期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三保一挂”内容作如下调整。

  (1)保社会经济效益

  同时采用直接考核和间接考核的办法。

  直接考核的内容:即前款4中所列内容。

  间接考核的内容,与第一期承包办法相同。

  (2)保科技水平

  除第一期保科技水平指标内涵外,增加对科研院所承担的国家、部、市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

  (3)保科技后劲

  除第一期保科技后劲指标内涵外,增加以自有资金用于新大学生一年培养及用于后劲课题投资额的考核。

  (4)挂钩办法

  继续实行“三保一挂”指标完成情况与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继续以五项任务等(全方位追踪成果的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成的重大成果数;承包、领办生产企业和建立紧密型联合组织;核减事业费;人才引进与人员培训等)完成情况作为确定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增减幅度上限或下限的主要依据。

  各项指标基数的确定,参考上期承包的实际完成数与行业年增长幅度的预测值,结合院所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6.承包指标原则上采用人均量与总量并用的考核办法。确定人均量不实行“一刀切”,但要逐步建立起行业的和相近行业的人均考核基准。目前,要参考原有基数及不同行业、不同院所的特点,并对大院大所酌情适量调整。

  7.为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确保完成“三保”指标和五项任务等,科研院所要充分发挥集体优势、综合优势。可以合理分解指标,加强科学管理。

  8.科研院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倡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和无私奉献精神。为引导方向,奖励先进,继续实行年度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评比制度。凡在政治上出乱子、工作上出大事故,经济、财务管理上出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均取消当年参加“改革与发展”评比的资格。

  二、坚持和巩固拨款制度的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1.改革拨款制度,是推动科研院所“面向”经济建设,转变运行机制的一项关键措施。按照技术开发型单位核减事业费达到保留离退休人员费用、社会公益型单位实行“包干制”和“一所两制”单位核减事业费达到预定目标的基本要求,除个别单位外,1990年核减事业费要到位。有的已超出或即将超出预定到位目标的,要经过核定,酌情予以调整。

  2.科研院所核减事业费到位后,其社会功能不变,仍按预算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市财政对科研事业费的拨款,逐年递增不变。

  3.进一步用好管好市、局两级院所科技开发基金。市级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引导改革、增强实力、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在今后五年中,市级基金50%以上的数额要用于匹配支持为本市本行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重点院所中试基地和科研手段的建设以及重大后劲项目。市、局两级基金使用范围不变。局级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不变。

  4.科研院所要认真执行《科研单位会计制度》和《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强化科学管理。

  三、坚持不懈地完善系统优化组合

  科研院所实行系统优化组合,是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必须长期进行下去,逐步完善。

  1.坚持“破三铁、立两制”的改革方向,坚持聘用上岗,离岗待聘和编余安排的人事管理改革,体现各得其所、用其所长、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以增强凝聚力,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各科研院所都要把吸收国内外大学生、研究生和优秀科技人员,培养在编科技人员,提高职工素质和水平提到重要议程,逐步实现人员结构合理、人才不断涌现的动态优化组合。

  2.在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换期过程中,要着重抓好领导班子的优化。要把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同志选聘入领导班子,要注意工作的连续性,形成紧密团结、掌握方向、开拓创新、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的领导集体。

  3.围绕科研院所进一步转向为本市本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主战场上做出较大贡献这个大目标,着力抓好课题层次结构(传统技术与新兴技术,近期与中远期,大项目与短平快,国家任务、横向任务与自选任务)的优化,相应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和优化,以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加强经营管理,加速技术开发。各科研院所都要选择合适的形式和渠道,重点抓好科技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中间环节(中试条件或基地)的建立,逐步实现科技与外部社会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

  4.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走研(科学研究)、技(技术开发)、产(生产)、贸(经营)、服(技术服务)一体化、一条龙的道路。在技术性纯收入占纯收入40%以上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采用多种形式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积极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扩大总产值和销售额,努力形成经济规模。

  四、进一步推动科研院所为本市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服务

  1.为本市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服务,是科研院所深化改革、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主要任务。在第二期承包任务和所(院)长任期目标中,首先要确定为本市本行业技术进步服务的方向、任务、形式、目标、效益和实施措施。关键在于科研院所要进一步增强面向意识,明确主攻方向,增强研究和开发能力,形成特色和优势,保持技术的超前性、适用性和成套性。

  2.科研院所为本市本行业技术进步服务,主要是以科技成果、智力和高新技术为本市本行业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替代进口、出口创汇,为节省能源和原材料,为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为解决常见多发疑难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为城市建筑、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以及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服务。当前,要着重抓好已有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增加社会的有效供给。同时,要切实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为改造传统技术,开拓高新技术产业服务。

  3.科研院所为本市本行业技术进步服务,要有恰当的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包括承包、领办企业、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进入企业集团、兴办中外合资科技企业(允许市属院所利用优势与外国厂家建立合营或合资企业),自办科技企业、组建技术成套性系统工程公司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院所与企业的紧密结合,要建立起共同的目标,找到共同发展的结合点,处理好共同的利害关系。

  4.各局(总公司)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为科研院所指方向、出题目、给任务、创条件,引导科研院所为本市本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及时协调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鼓励和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积极采用科研院所的成果。坚持实行并完善技术有偿合同制,科研院所对本系统服务,要做到“三优”,即:优先承担任务或提供成果、优惠转让技术或完成委托、优质进行服务。在这“三优”前提下,应允许科研院所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为外省市服务:

  (1)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向本局(总公司)系统有关企事业单位提出推广应用三个月内,没有落实的;

  (2)科技成果由于资源条件所限,不能在本市应用的;

  (3)科技成果已优先在本市应用半年以上,而远不能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的;

  (4)本市不具备条件,可以利用外地条件形成商品为本市服务的。

  5.1990年起,市属科研院所每年要为本市本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做100件事。包括重大成果的推广应用、承包微利亏损企业、承担重大技术工程任务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实现大量创汇等。

  五、关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我市征收科研单位奖金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实行工资调节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我市征收工资调节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有关指标由市税务局参加审定。

  六、本意见由市科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各有关局(总公司)要结合本系统实际,认真研究贯彻。实施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告市科委。

199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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