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9-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委等
各县(区)经委、林业(农林)局、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铁路分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北京矿务局、北京市国营农场管理局、北京卫戍区: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参照一九八八年三月,国家经济委员会、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经重〔1988〕122号《关于整顿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及林业部、财政部对此作的补充通知和说明,结合经济形势的实际变化,现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征收育林基金标准进行调整,同时补充征收更改资金和林政管理费规定如下:
一、国营有林单位、集体和个人,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均按物价部门确认的林木价格的12%交纳育林基金,8%交纳更改资金;每立方米木材交纳林政管理费3元。
二、根据一九八八年四月林业部、财政部林财字〔1988〕176号补充通知的规定,调整后增收的育林基金,一律上交市林业局作为市林业基金收入,用于营造重点速生丰产林、防护林等建设。
三、更改资金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并专户存储,主要用于采伐后更新造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返还,如第二年没有进行更新,没收其更改资金,交乡林业工作站组织更新造林。
四、林政管理费由市、县(区)林政部门征收使用。市级铁路、水利、公路和部队采伐林木及经市林业局审批发放采伐许可证单位上缴的林政管理费,统一由市林业局征收使用。林政管理费主要用于林政管理的宣传、业务培训支出,也可适当用于奖励等支出。
五、国家和农村集体合作造林有合同的,分别按合同分成比例向市林业局和县(区)林业(农林)局交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政管理费。
六、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薪炭林、农民自留地、庭院内及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的采伐,不交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政管理费。
七、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198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