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9-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我省供销社系统,全年共回收各类废旧物资三十万吨。其中废钢铁十八点四万吨,废有色金属零点四万吨,废旧造纸原料六点七万吨,废旧化工原料三万多吨。这对支援我省地方工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为国家节约资金、能源和原材料起了积极作用,成绩是显著的。但是,也有些地方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回收率较低,影响了我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精神,现对我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扩大宣传
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是四化建设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废旧物资,对贯彻“勤俭建国”方针,开展“双增双节”运动,保证资源永续,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领导,把深入开展“双增双节”与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结合起来。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工具要向社会宣传收旧利废的重要意义,提高这个行业的社会地位,树立以收旧利废为荣的好风尚。
二、改进服务,扩大回收
1.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要树立服务观念,改进收购方法,方便群众交售。每年要结合“双增双节”运动和节日卫生大扫除,开展几次突击回收活动,要配合厂矿企业清仓利库和适应产品更新换代的需要,积极开展闲置设备、材料和旧家用电器、旧家具等生产、生活资料的调剂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2.加强专业机构和网点建设。凡有条件的县,要建立物资回收专业公司,所有基层供销社要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大集镇要建立物资回收专业收购门市部。城市的回收网点要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纳入城市规划,按商业部关于每三千户居民要设置一个废旧物资收购点的要求,尽快安排落实,各地城建部门要积极支持。同时还要充分利用集体代购点和有执照的个体代购户,开展多渠道回收,解决群众卖废品难的问题。
3.工矿企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交售工作。建立健全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的管理制度。对于本企业确实无法利用的废旧物资,经过鉴定,应该及时清理收集交当地供销社回收部门收购,严防资源外流。属于报废的固定资产回收仍按原规定办。为鼓励各单位积攒交售,允许他们从出售收人中提取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用于集体福利和有关人员的奖励。集体企业也可以参照办理。
三、积极开展加工利用
废旧回收企业要按照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开展挑选分类加工,将合格的原材料,优先供应省内工业利用,同时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开展一些深加工,利用当地废旧物资的资源优势,搞一些科研攻关项目。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要重视废旧物资开发利用的研究,计委、经委、银行、税务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四、加强管理,制止外流
1.严格执行收购政策。严禁代购点和个体户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对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金属,实行专点凭证收购。非指定的专点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准收购。请各地公安部门牵头,经委、工商、供销社等部门配合,对废金属回收经营部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集体代购点和个体户重新审核登记。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的盗窃犯和销窝赃犯要坚决打击。对无证商贩要坚决取缔。
2.加强废金属外运管理,制止资源外流。对凡需运往省外的废金属包括计划安排调拨和加工的,由省计委、经委审查,省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办理准运手续,未经批准,铁路、交通、航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各地检查站要加强检查,对擅自外运的应予查扣没收。对省内工业生产企业在省内组织废旧物资加工产品,要给予支持和方便。
五、鼓励企业“以废养废”
1.对县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和税收减免,按省经委、省财政厅等四个单位经综字[1988]44号通知执行。所有减免税的款项,要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废旧物资企业的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包括供销社)不得抽调。为鼓励回收废旧物资,开展综合加工利用,对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而利润较低,纳税确有困难的产品,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征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2.对供销社系统发展废旧物资的技措贷款和需要更新的运输车辆,由各级计委列入分配计划,优先安排县以上物资回收企业。废旧物资企业的折旧基金,应全部留给企业,不得抽调。
3.废旧物资工作脏、臭、累,条件艰苦,有毒有害,除要积极采取防治措施外,应适当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在供销社系统废旧物资企业的职工实行效益与工资接钩,推行承包责任制。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实行浮动升级。从文到之日起可上浮一级工资。凡调离这个行业,即取消上浮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浮动工资从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浮动工资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198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