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4]98号
颁布时间:2004-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简称《区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我省海洋资源得天独厚,发展海洋经济空间广阔,是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领域。在海域使用管理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二、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编制原则,在《区划》指导下,尽快完成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或修订工作,报省政府审批。
三、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对《区划》审批前已发生的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要限期进行调整;《区划》审批后的用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与海域使用状况的调查和评价,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和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高政府综合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 五、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各涉海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接好相关区划、规划与《区划》的关系,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至沿海县级政府)
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区划目的」辽宁是海洋大省,海域广阔,资源丰富,海洋管理和海洋科技力量雄厚,海洋经济已成为辽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近些年来,随着海洋开发的不断深入,给海洋资源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方针,合理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海洋环境质量,规范海洋开发秩序,促进全省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海上辽宁”建设步伐,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针对全省海域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地理位置等自然因素,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采取科学方法划定海洋功能区,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实现按海洋功能区进行海洋开发和保护。
第二条「区划依据」本区划编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1993〕财综字第73号”);《关于组织开展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总体工作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发〔1998〕227号”);《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国家技术监督局GB17108-1997);《关于开展全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办传〔1998〕128号”),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条「区划目标」为实现“海上辽宁”建设发展战略,建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为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实施海洋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近期,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全省海域实施科学管理,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在此基础上,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要全面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海洋环境按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予以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海洋经济稳步发展。
第四条「区划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海域的自然属性为主,兼顾海域的社会属性;注重海域整体功能的发挥;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各有关行业用海;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域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发展;坚持备择性和超前性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和国防安全。
第五条「区划范围」自辽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至鸭绿江口,包括海域和依托陆域两个部分,总面积约48290平方公里。区划的海域范围:黄海为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渤海为海岸线向海不超过10海里连线以内的海域。海域总面积36687平方公里,其中浅海面积34990平方公里、滩涂面积1696平方公里。区划依托陆域范围:距海岸线1—5公里及全部海岛陆域,总面积7461平方公里。
第六条「区划成果」包括《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告》、《辽宁省海洋功能区登记表》、《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图》(1:50000、1:350000)、《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
第七条「区位条件」辽宁北负亚洲大陆,联结亚欧两大洲,面向太平洋,前有宽阔的沿海地带,后有辽阔的腹地,是我国东北地区通向世界的海陆进出口门户。在同国际的联系上,辽宁东临朝鲜,隔海与日本相望;北上可达蒙古、俄罗斯的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南下有联结东南亚的海陆交通线;西去为我国欧亚大陆桥北线的东端桥头堡,是欧亚两洲海上与内陆、东北亚地区与南亚地区之间贸易与文化交流的国际通道。近年来,辽宁沿海地区与周边各国的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区域。目前,全省已初步形成海洋渔业、港口运输、滨海旅游、海洋油气开采、海洋化工及内外贸易为主体的海洋产业体系。海洋产业总产值逐年快速上升,全省已由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迈进。
第八条「自然环境」辽宁省地处中纬度地区,属暖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是我国沿海的最北部省份。全省陆域位于东经118°50′—125°47′,北纬38°43′—43°29′之间,跨经度6°57′,纬度4°46′。辽宁海域广阔,是中国纬度最高、水温最低的海域。辽东半岛西侧为渤海,海水最深32米,冬季水温-1℃以下,盐度低于30‰。东侧为黄海北部,平均水深38米,冬季水温2℃以上,盐度32‰。海岸线东起鸭绿江口,西至辽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海岸线长2920公里。其中,大陆岸线22924公里,岛屿岸线6276公里。全省有岛、坨、礁506个,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266个。海域总面积约68万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20702平方公里,近海水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全省海岸和滩涂类型齐全,功能多样,基岩海岸、淤泥质海岸、砂砾质海岸分别占岸线总长的2433%、4488%和3027%.全省直接入海的河流约60余条,多年平均年入海水量为297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入海沙量约5100万吨。 第九条「自然资源」辽宁海岸带和近海水域已鉴定的海洋生物520多种,包括鱼类、虾蟹类、头足类等经济生物资源及大量的海洋、滨岸和岛屿珍稀生物物种,毛虾、对虾、海蜇是全国三大地方捕捞品种。有石油资源量约6亿—75亿吨,天然气1000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也有一定的优势。海洋能理论蕴藏量约700万千瓦。全省有深水岸线400公里,优良港址38处,其中可建万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址25处。海洋旅游可开发利用的资源前景可观,全省海洋自然景观约百余处。其中规模较大的海蚀景观10余处,海滨湿地景观2处,海水浴场资源70余处。有六大盐场,晒盐面积550平方公里。
第十条「海域开发利用现状」近年来,辽宁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全省海洋产业总产值从1985年的40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580亿元,增加了近15倍。较1999年增长50亿元,占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的121%,占全省沿海地区GDP的107%,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517%,已经成为辽宁新的经济增长点。1998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2010平方公里,占全省滩涂和浅海总面积的4%.有较大型商港11处,实际占用港口资源岸线约53公里,为港口资源岸线的23%.全省有较著名的滨海旅游景区(点)近百处,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处,国家级森林公园4处,海洋自然保护区11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处。全省已探明石油储量125亿吨,天然气135亿立方米。原油生产能力为15万吨,天然气产量为11亿立方米,油气开发潜力巨大。全省沿海主要矿种有金刚石、沙金、锆英石、独居石、石榴子石、砂砾等。除砂砾石矿部分开采外,其它都处在开发前期。全省周边海域还有一定面积的渔场及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
第十一条「存在的主要问题」海域使用缺乏统筹规划和权属管理,资源过度利用与开发不足并存,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未得到有效控制。主要表现在:涉海部门根据各自发展需要编制和实施规划,缺乏有力的协调机制,致使局部海域开发秩序混乱,用海矛盾突出;近岸海域开发利用过度;近海捕捞业的盲目发展导致渔业资源严重衰退,部分海洋珍稀物种濒临灭绝;一些海域开发利用形式粗放,不合理占用岸线和海域现象严重,造成海域使用效率低,甚至影响其他用海活动;近岸海域,特别是一些局部海域污染严重。近岸海域污染造成165万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约105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为二、三类水质区,四类水质区约03万平方公里,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严重污染区约03万平方公里;海洋赤潮频繁发生,1998—2000年,渤海、黄海近海共发现赤潮9起,影响面积约十几万平方公里;不合理的围海填海,已使海岸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滨海湿地减少了600多平方公里。目前,辽宁有70%的砂质海岸受到侵蚀,海岸破坏性利用、海湾和岸线减缩仍是海洋开发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第十二条「面临的形势」21世纪被称为海洋世纪。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把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寄希望于海洋,海洋将成为国际竞争和开发的重要领域。顺应世界海洋经济发展趋势,我国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列入实施《21世纪议程》的战略重点。海洋产业是辽宁新的经济增长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压力将继续加大。“十五”期间,要实现浅海利用率达40%,滩涂利用率达60%.海洋水产品总产量达到310万吨,居全国前五位。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10%,到2005年海洋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比2000年预计增长100%,年递增149%,2015年全省海洋产业总产值可望达到2000亿元,比2005年计划增长100%,年递增72%.港口新增吞吐能力4000万吨。辽宁人多地少,2000年人均耕地已减少到118亩。全省淡水资源匮乏,陆地资源日益短缺,对海洋资源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同时,人口的趋海移动和沿海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将使全省50%左右的人口集中在沿海地带,海洋资源环境将承受更大的压力。同时,实施全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海洋经济必然要求努力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保障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海洋强省,实现“海上辽宁”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十三条「功能分区概述」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1997)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分类体系和类型划分标准,根据全省沿海自然环境特点、自然资源优势、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及社会发展需求,将辽宁管辖海域划分为10个一级类型(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矿产资源利用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能利用区、工程用海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功能区、保留区),28个二级类型,计837个功能区。其中,港口航运区214个,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251个,矿产资源利用区22个,旅游区74个,海水资源利用区38个,海洋能利用区7个,工程用海区78个,海洋保护区12个,特殊利用区54个,保留区95个。
第十四条「港口航运区」是指为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停靠,进行装卸作业或避风所划定的海域,包括港口、航道和锚地。港口的划定要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远近结合、各得其所和设施共享的原则,合理使用有限的海域。“十五”期间,要在保证大连、营口、锦州、丹东、葫芦岛等国家主枢纽港及地区性重要港口和大中型渔港建设用海的基础上,重点建设矿石、油品、集装箱和客运等专业化码头,逐步实现港口货物运输集装箱化,港口泊位大型化和专业化,港口生产多元化,港口装卸机械化和自动化,保证新建深水泊位的用海需求。港口航运区内的海域主要用于港口建设、海上航运及其他直接为海上交通运输服务的活动。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进行与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已经在这些海域从事上述活动的应予终止;严禁在规划港口航运区内建设其他永久性设施。港口水域执行不低于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生物资源利用区」是指为开发利用生物资源、发展渔业生产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水养殖区、增殖区和海洋捕捞区。重点建设长海、东港、庄河、大洼、凌海、兴城等海洋渔业种苗基地;建设东港、庄河、凌海、大洼等滩涂贝类养殖基地;建设大连、丹东、营口等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沿海六市渔业出口加工基地。继续搞好长海、金州、旅顺口、庄河、普兰店、东港、老边、大洼、盘山等海珍品藻类增养殖基地建设。海水养殖区要重点保障大连大孤山半岛南端及凌水河口西部、长山群岛、兴城菊花岛、营口归州等沿岸海水养殖的用海需求。海水养殖区要处理好与其他用海活动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养殖水域要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执行不低于第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增殖区是指为增加和补充生物群体需要而划定的海域,继续搞好黄海北部海洋岛渔场为主的人工放流增殖基地建设,积极探索辽东湾、辽东半岛沿岸及部分海岛附近海域的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形成全省放流增殖网络。“十五”期间全省海水港圈养殖全面恢复到350平方公里,贝藻类浮筏养殖规模为400平方公里,产量110万吨。滩涂贝类管养实现满贝化,底播养殖尽快形成生产优势和产业规模。利用海洋高新技术恢复增殖区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区海域执行不低于第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捕捞业限制近海捕捞,鼓励和扶持远洋捕捞、外海捕捞;确保辽东湾和黄海北部两大海洋农牧场不受破坏;加强禁渔区、禁渔期管理;强化对海洋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和管理。海洋捕捞区执行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同时,开展海洋动植物的药物研究,建设以大连为中心的海洋生物试种试养基地。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利用区」是指为勘探、开采海底矿产资源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和固体矿产区。油气区要重点保证正在生产的4个油田(锦州9-3、锦州20-2、锦州20-1、绥中361-1)及“十五”期间计划开发及在建的油田的用海需求;保证在辽东湾、黄海北部沉积盆地油气勘探的用海需求。海洋捕捞、海水养殖、盐业生产等活动要服从于油气勘探开发的用海需求;严格控制在油气开发区进行可能影响油气生产的活动;新建采油工程应加大防污措施,抓好现有生产设施和作业现场的“三废”治理。固体矿产区要根据不同矿种,采取不同的政策进行开采。保护性地开发利用海滨砂矿,严格控制海砂开采的数量、范围和强度,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防护林带和侵蚀岸段附近海域进行开采海砂活动。矿产资源作业区执行不低于第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旅游区」是指为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滨和海上风景旅游区和度假旅游区等。旅游区要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立足于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大力发展海滨度假旅游、海上观光旅游和涉海专项旅游。严格控制区内采矿和养殖等不利于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活动,加强重点滨海旅游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切实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科学确定旅游环境容量,有效控制游客流量,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重点保证大连海滨、旅顺口、金石滩、兴城海滨、丹东鸭绿江口、锦州大小笔架山、瓦房店仙浴湾、长海海王九岛、东港等国家及省市重点风景旅游区发展的用海需求。度假旅游区(包括海水浴场、海上娱乐区)执行不低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海滨风景旅游区执行不低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海水资源利用区」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水化学资源或直接利用地下卤水需要划定的区域,包括盐田区、地下卤水区和海水利用区等。盐田区应鼓励盐、碱、盐化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盐田布局以大连、营口海盐区为主,重点保证复州湾、营口等盐田建设,严格控制盐田区的海洋污染,原料海水质量执行不低于第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地下卤水区的开发布局应与海盐和盐化工开发布局统一考虑,重点保证辽东湾地下卤水区的勘探开发用地。地下卤水开发应坚持以盐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重点提取海盐,充分利用晒盐后的苦卤资源生产钾、溴、镁等化工产品及深加工产品,达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增加效益的目的。海水利用区是指利用海水淡化以及用做冷却水、冲刷库场等的海域。海水淡化用水执行不低于第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其它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区执行不低于第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十九条「海洋能利用区」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洋再生能源需要划定的海域。海洋能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其开发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也不占用大量的陆地,在海岛和某些大陆海岸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辽宁海洋能资源蕴藏量丰富,开发潜力大,应大力提倡和鼓励。海洋能的开发应以潮汐发电为主,适当发展波浪、潮流等发电。潮汐发电以老铁山水道、青云河口为主,潮流发电以大连北黄海沿岸为主;加快海洋能开发的科学试验,提高电站综合利用水平,开发万千瓦级潮汐电站建设技术研究和推广波浪、潮流发电实用技术。
第二十条「海上工程区」是指为建设海上工程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底管线区、石油平台、围海造地、海岸防护工程、跨海桥梁及其它工程用海区。海底管线区指在大潮高潮线以下已埋(架)设或规划埋(架)设的海底通信光(电)缆和电力电缆以及输水、输油、输气等管状设施的区域。重点保障建设烟大火车轮渡用海。在工程用海区域内从事的各种海上活动,必须保护好经批准、已铺设的海底管线;禁止在区域两侧各500米内抛锚和底拖网作业;严禁在规划的海底管线区域内兴建永久性固定建设项目。海上石油平台周围及相互间管道连接区一定范围内禁止其他用海活动;平台本身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废油回收装置和垃圾粉碎设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海域环境,执行不低于第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严格控制围填海的数量和范围,对围填海项目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并提出防治地形、岸滩及海洋环境破坏后的整治对策和措施。对于港口附近的围填海项目,要充分利用港口疏浚物资源进行围填海。
第二十一条「海洋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类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依据《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原则和目标,新建浮渡河口沙嘴、营口团山海蚀地貌等国家及省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应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及在实验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海洋自然保护区执行国家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为保护辽宁重要经济鱼类和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特定海域划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区,保护产卵场、越冬场、幼鱼集中分布区和洄游通道及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近期,要加强对辽东湾和黄海北部的产卵场保护区、越冬群体保护区和洄游通道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重要经济鱼类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苗种和怀卵亲体;禁止在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和有损鱼类洄游的活动;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第二十二条「特殊利用区」是指满足科研、军事、海洋排污和倾倒等特定用途需要划定的海域。科学研究实验区是指为进行科学研究实验、观察和示范需要划定的海域。确保绥中新立屯、营口归州沿岸等区域的科学实验的用海需求。在科学研究实验区内,禁止从事与研究目的无关的活动及任何破坏海洋环境本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实验区周边从事可能引起区内海洋生态环境发生明显变化的活动。军事区是指由于军事需要、现已使用或者在区划的有效时段内,随着军事发展预期需要占用的岸段和水域。排污控制区和倾倒控制区是指为陆源排污或倾倒疏浚物、固体废弃物需要划定的海域。排污控制区包括入海河流河口、陆源直排口和污水排海工程排放口附近的海域。应当根据该区域及相邻水域的水动力条件,邻近海洋功能区的水质要求,接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因素,进行科学论证后划定。排污控制区应远离海水养殖区、盐田纳水口、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经济鱼类保护区、海水浴场和滨海风景游览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当前,已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设置排污口和倾倒区的,要限期治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倾倒区要依据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合理利用海洋环境容量,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实施海洋倾倒许可证制度管理,限定倾倒的种类和数量,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加强海洋倾倒区环境监测、监视和监察工作,根据倾倒区环境容量的变化,及时做出继续倾倒或关闭的决定。近期,重点保证国家大中型港口和河口航道正常维护疏浚物倾倒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保留区」是指功能未定或者功能虽然确定但近期不能开发利用,为今后开发而保留的区域。保留区分为预留区和功能待定区。预留区指主导功能已经确定,但目前还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或资源已探明,但按国家计划目前不准备开发,作为储备资源的区域。功能待定期区指目前主导功能还未确定的区域。保留区应加强管理,严禁随意开发。应确保大连港、营口港、长兴岛潮汐通道、辽东半岛海底通道、庄河蛤蜊岛滩涂预留区的用海需求,对临时性开发利用,必须实行严格的申请、论证和审批制度。
第四章 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
第二十四条「重点海域划分依据」全省重点海域主要功能确定是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具体落实。重点海域具有相对完整的地理单元和相似的自然属性及社会属性,优势资源突出和主导功能明确而稳定,存在问题类似,治理保护任务及其措施大致相同。每个重点海域功能区有自身突出的主导功能,同时也兼顾其他功能,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保护措施等特点,有利于海域的综合利用、综合整治、综合管理,各种功能(产业)的相互协调。依据上述要求,确定辽宁6个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即(1)辽西海域港口、旅游、养殖和油气区;(2)辽河口邻近海域油气、盐田和海洋自然保护区;(3)辽东半岛西部海域港口、盐田、养殖和旅游区;(4)辽东半岛南部海域港口、旅游、养殖和海洋保护区;(5)辽东半岛东部海域养殖、港口、旅游和海洋保护区;(6)长山群岛海域养殖、旅游、港口区。
第二十五条「辽西海域」西起辽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东止锦州市后三角山,沿海地区包括葫芦岛市和锦州市部分海域。岸线长2986公里,其中,大陆岸线2617公里,岛屿岸线369公里。海域总面积约3153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1615平方公里,浅海面积2991平方公里。本区是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海域之一,主要功能为港口、旅游、养殖和油气。其中(1)绥中孟家屯—石河口为港口、旅游和油气功能区;(2)石河口—兴城台里为养殖、海洋保护功能区;(3)兴城台里—兴城夹山咀为旅游、养殖功能区;(4)兴城夹山咀—锦州后三角山为港口、旅游功能区。重点功能区有:锦州港、葫芦岛港、绥中港等港口区,兴城海滨、锦州大小笔架山、菊花岛等旅游区,菊花岛海域、六股河口等海珍品养殖区,绥中碣石景观、六股河口沿岸沙堤自然保护区,绥中36-1、锦州、渤海等油气区。区划期内,加快锦州港集装箱运输系统建设。加强兴城海滨和锦州大小笔架山景区建设,形成具有国际水准的滨海度假旅游区。重点保护菊花岛渔业水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油气资源,形成国家重要的油气后备基地。加强海岸综合规划与治理,确保海岸生态环境得到保护与恢复。加快实施锦州湾污染海域环境综合治理。
第二十六条「辽河口邻近海域」海岸线从锦州市后三角山至营口市大清河口,沿海地区包括盘锦市和锦州、营口两市的部分海域。岸线长1917公里,海域总面积为2397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为660平方公里,浅海面积为1737 平方公里。本区是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海域之一,主要功能为油气、盐田和海洋自然保护,其中(1)锦州后三角山—大凌河口为油气、盐田、养殖功能区;(2)大凌河口—双台河口为海洋自然保护、油气、养殖功能区;(3)双台河口—大清河口为油气、盐田、养殖和海洋保护功能区。重点功能区有:笔架岭、太阳岛等油气区,营口、锦州盐田区,双台子河口、大凌河口自然保护区。区划期内,确保油气勘探开采用海需求,合理开发油气资源,形成辽河油田资源的后备基地。保护和保全河口湿地生态环境。对老盐区实行挖潜和技术改造,稳步发展盐业,进一步发挥海盐和盐化工基地作用。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发挥滩涂贝类养殖基地作用。加强对营口老港航道的清淤工作,逐步恢复其功能。实施辽河口及毗邻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第二十七条「辽东半岛西部海域」自营口市大清河口至大连市老铁山西角,沿海地区包括营口市和大连市的部分海域。海岸线长5687公里,其中大陆岸线4528公里,岛屿岸线1159公里。海域总面积4594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为180 平方公里,浅海面积4414平方公里。本区是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海域之一,主要功能为港口、盐田、养殖和旅游,其中(1)大清河口—鲅鱼圈红海河口为港口、养殖功能区;(2)红海河口—瓦房店三台乡好坨子为养殖、旅游功能区;(3)瓦房店好坨子—金州七顶山为盐田、养殖功能区;(4)金州七顶山—旅顺老铁山西角为港口、旅游功能区;(5)长兴岛-交流岛为养殖、旅游功能区。重点功能区有:营口港、羊头洼港、八岔沟港等港口区,复州湾、金州盐田区,盖州、长兴岛养殖区,仙浴湾、长兴岛旅游区,大连斑海豹、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区划期内,重点建设营口港,建设沟通渤海海峡、连接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之间的海上通道。加强海盐和盐化工基地的建设。充分利用滨海旅游风景区和养殖区的功能,建设滨海旅游基地和浅海水产品养殖基地。加强海岸综合规划与治理,保护和保全沙质海岸,重视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建立营口沿岸海蚀景观、浮渡河口水下沙堤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KG1〗「辽东半岛南部海域」海岸线从大连市老铁山西角至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口,沿海地区为大连市部分海域。海岸线长6273公里,其中大陆岸线5491公里,岛屿岸线782公里。海域总面积13514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38平方公里,浅海面积13476平方公里。本区是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海域之一,主要功能为港口、旅游、养殖、海洋保护,其中(1)旅顺老铁山西角—大连黄白咀为旅游、养殖功能区;(2)黄白咀—大窑湾为港口、旅游功能区;(3)大窑湾—登沙河口为旅游、养殖、海洋保护功能区。重点功能区有:大连港、大连湾渔港等港口区,大连南部风景区、旅顺南路风景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区,大孤山半岛南端、凌水河口西部等海水养殖区,老偏岛至玉皇顶、大连城山头海滨地貌等海洋保护区。区划期内,加快大连港集装箱干线港和大型化码头建设,积极发展滨海旅游业,加快发展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能源开发等新兴产业。建设大连海珍品增殖以及海洋药物研究基地。
第二十九条「辽东半岛东部海域」西起登沙河口,东止鸭绿江口,沿海地区为大连市和丹东市。海岸线长4091公里,其中大陆岸线3613公里,岛屿岸线478公里。海域总面积13780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639平方公里,浅海面积为13142 平方公里。本区是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海域之一,主要功能为养殖、港口、旅游和海洋保护,其中(1)登沙河口—庄河青堆子湾为港口、养殖、旅游功能区;(2)青堆子湾—鸭绿江口为港口、养殖、旅游、海洋保护功能区。重点功能区有:青堆子湾、东港市沿岸等海珍品和滩涂贝类藻类养殖区,东港、庄河人工增殖放流区,大东港、皮口港、庄河新港等港口区,鸭绿江口、大鹿岛、东港等风景旅游区,鸭绿江口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区划期内,应大力发展养殖,增加养殖品种,建设一批养殖基地。加强海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港口航道整治,形成国家重要的外贸口岸。积极发展滨海旅游业,建设海珍品增殖基地,保护沿海湿地生态环境。实施鸭绿江口及毗邻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条「长山群岛海域」包括大连市长海县所辖全部海域。长山群岛由3个列岛组成,含112个岛礁坨,岸线长4102公里,海域总面积8347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12平方公里,浅海面积8336平方公里。本区是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海域之一,主要功能为养殖、旅游和港口,其中(1)外长山列岛(海洋岛、獐子岛)为养殖、捕捞、港口和旅游功能区;(2)里长山列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广鹿岛)为养殖、旅游、港口功能区;(3)石城列岛(王家岛、石城岛)为旅游、养殖、港口功能区。重点功能区有:獐子岛、小长山岛等海水养殖区,四块石港、庙底港等港口区,大长山岛、王家岛等旅游区及海王九岛自然保护区。区划期内,大力发展海水养殖、增殖和放流,建设獐子岛、海洋岛农牧化基地,加快海上交通运输业和陆-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陆-岛旅游,发展海水综合利用,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五章 实施《区划》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体系」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区划》的实施工作。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修订任务的按期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三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市人民政府编制。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跨市、县(市、区)的海洋功能区划,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执行国家制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标准和规范。上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同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全省沿海市、县(市、区)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依据,市、县(市、区)级海洋功能区划应符合省级区划。市、县(市、区)和跨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洋功能区划的备案内容包括政府批准文件及区划文本、区划图件、区划研究报告和评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做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区划的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需做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区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第三十五条「依法行政,强化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管理」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和涉海行业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实现海陆协调发展的基础和依据。编制和修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及海水养殖、海洋盐业、滨海旅游、海洋矿产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入海河流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确保海洋功能区划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对区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以海洋功能区划作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行为。沿海市(地)和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规范各种用海活动,制定重点海域整治计划,提高海域使用效率。要结合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措施,调整、限制不合理的海洋开发活动,不断完善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实现海洋功能区的目标管理。在捕捞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岛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与海洋功能区划不符的开发活动。在预留区和功能待定区内新上项目要严格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在海砂限采区从事相关开发活动的,必须经有关技术资质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确定其限采范围、开采强度和期限。加强海湾、河流和海岸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实施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对海水入侵、海岸侵蚀等灾害进行综合规划和治理。加强对海域及依托陆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安排建设项目或开辟旅游点、港口、航道、停泊点、锚地等,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的,必需协商有关军事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功能区划水平」加强对海洋调查、监测、管理、服务等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利用地理信息、遥感、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海洋功能区进行监视监测,实时、准确掌握全省管辖海域海洋功能区的使用状况和环境质量现状。建立覆盖全省管辖海域的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为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与监督检查提供依据,增加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三十八条「做好宣传教育,提高对海洋功能区开发与保护意识」深入进行海洋科学知识、海洋战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海洋国土意识和海洋可持续发展观念,为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维护海上开发利用秩序的自觉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全省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发布公报,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海洋开发保护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将海洋功能区划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本区划一经批准,即有法律效力,社会各界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条「区划附件」本区划包括《辽宁省海洋功能区登记表》、《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图》(1:50000).区划附件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辽宁省海洋功能区登记表》(略)《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