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92]31号
颁布时间:1992-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提前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步战略目标,但到本世纪末实现小康目标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我们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形势,全省上下务必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破除小农经济和传统产品经济思想的束缚,增强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意识,大胆借鉴国内外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验和办法,尽快把我省经济搞上去。为此,省政府根据中央2号文件精神和省委五届六次会议的部署,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要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把主要精力放到研究制定方针政策,做好监督服务工作等方面来。省直各部门都要清理修订过去自定的与进一步改革开放精神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并对国家和省有关改革开放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督促落实。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精简各种会议、文件和一般性事务活动,集中精力办实事。
2.尽量减少指令性计划,把企业推向市场。省管的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12种调减到8种,并适当压缩部分产品的指令性计划数量。放开一部分计划分配物资,部分物资分配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压减商品收购计划,计划管理的商品由28调减到18种。
放宽农资专营。省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在完成省计划收购后,可自行销售。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改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农技部门结合技术推广,经营部分化肥、农药、农膜。地产小化肥放开经营。
放宽进口商品管理。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仍按规定由省审批外,其它进口商品,只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直接委托省有关进出口公司进口。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今后将继续调减指令性计划。
3.下放投资审批权限。除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预期经济效益好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自筹资金和材料的,全部下放给地市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全民基本建设中非生产性项目,凡自筹资金和材料的,也全部下放给地市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允许企业自筹资金和物资进行小型基本建设。对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基建投资,不再下达控制规模指标。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下放技改审批权。投资额在300至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合肥市、沿江四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行确定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放宽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地市审批权放宽到500万美元,其中合肥市和沿江四市放宽到1000万美元以内。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和省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所在地市同等审批权限。其它大中型企业可自行审批总投资100万美元以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限制性的三资企业,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市审批,其中合肥市和沿江四市的审批权放宽到500万美元。省有关部门同时配套下放银行贷款、合同章程、工商登记和进出口业务结算等审批权限。
审批权下放之后,各级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必须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做好投产后能源原材料等生产条件的平衡工作。
4.放宽农林特产税征免政策。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征税品种、税率范围内,下放农林特产税品种开征权,由县(市)自主决定征免。
5.继续深化价格政革。进一步放宽日用工业消费品的价格管理,除国家定价的商品外,其余商品价格一律放开,并放开饮服业、旅游业价格,同时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6.尽快筹建产权交易市场。争取进入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网络,推动存量资产的有偿转让、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帛的界限,在自愿互利基础上,提倡优势企业兼并、租赁劣势企业。选择部分亏损严重的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拍卖试点,可以整体拍卖产权,也可以折股出售。允许外商购买和租赁小型国营企业。
7.积极推进股份制试点。鼓励以股份制形式发展乡镇企业,引导发展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限制,鼓励以法人持股和控股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推进横向联合和企业兼并。扩大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范围。鼓励企业吸收外商参股,多办中外合资企业。试发行内部股票,进行柜台交易。选择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到上海深圳两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大力发展金融市场。进一步扩大债券发行量,近几年每年发行地方企业债券5至10亿元,同时,规范证券二级转让市场,增加上市品种。发展短期资金同业拆借市场,提高融资能力。开放和完善外汇调剂市场,增加外汇交易的透明度。积极发展效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鼓励到省外设立融资机构。
9.大胆进行土地批租和成片开发。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有偿划拨,积极引进外资进行土地开放,并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在沿江四市、合肥、蚌埠、黄山、滁县等地及合宁高等级公路沿线划出部分地块,允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外商,从事投资开发,并允许开发者依法转让或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
10.改革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只管到地市一级,县财政由地市负责管理。
11.加大试点县综合改革力度。扩大试点县的经济管理权限,天长、亳州、桐城、宣州、繁昌五个试点县(市)在基建、技改、外商投资、经济技术协作、税政等方面,享有地市一级管理权限。同时执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进行转换职能、精简机构及其它配套改革的试验,探索建立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职能和方式。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放手支持试点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在更大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工矿企事业单位对口扶持沿淮六个贫困县,制定实施引进人才、技术等配套政策,增强县级经济活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12.选择若干家条件较好的国营工商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试点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职工招聘辞退权、干部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产品定价权、产品营销权、资金筹措权、外经活动自主权、企业留利使用权、基建技改审批权。
13.推动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企业干部聘任制,今年先在合肥、马鞍山、铜陵三市进行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到“八五”期末,所有企业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全面实施省对地、市、县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险制度,今年推行以省辖市和地区为单位的退休费用区域性统筹,明年实行省级统筹,做到统一积累水平、提取比例和统筹项目。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和待业救济对象,增加待业保险基金来源,抓紧筹建职工培训网和职业介绍所。
14.加快市场建设,搞活流通。加速对现有商业网点的改造,改善商业设施。省辖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近两年内兴建现代化的大型综合商场。地市要建立区域性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专业、批发市场,与县城及农村的粮食、茶叶、药材、麻类等专业市场和初级市场形成网络。欢迎外省来我省办店经商。
市场建设由各级政府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谁所有”的原则,非工商部门主办的市场,市场管理费收入除必要支出外,主要返还给投资单位。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不占基建指标,统筹安排用地。
打破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凡国家和省规定放开的商品,一律取消“准运证”制度。进一步清理各类交通检查站,撤除关卡,保证货畅其流。
15.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第三产业,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对第三产业的投入,银行要从信贷上积极支持第三产业发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将第三产业经营场地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推动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本单
位工作的前提下,将内部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对新办全民和集体性质的劳动服务性、社会福利性的第三产业企业,可在一定时间内酌情给予税收减免照顾。国营大中型宾馆按“三资”企业办法管理,小型国营饮服业按个体经营政策放开搞活。积极鼓励利用
关停并转企业的厂址、设备和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
16.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智力资金扶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人才,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发展乡镇企业。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可以辞职、停薪留职或提前退休,去领办、创办、帮办、承包乡镇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他们的户口可放在县城,工资可以向上浮动。各级政府要筹措更多的资金,周转使用,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逐年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专业银行向乡镇企业贷款不受分工限制。经济落后地区兴办乡镇企业,可以适当降低自有资金的比例。
17.积极推行农科教统筹结合。适应科技教育兴农的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省各有关部门统筹结合的工作制度。经济、科技、教育等部门在基层的人才技术设施,由县乡两级政府统筹使用、合理配置,加快发展农科教多层次多形式有机结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建成的农科教综合服务基地,要充分发挥辐射示范作用,没有建立基地的县(市)年内都要建成一两处。对实行县乡统筹的地方,上级各有关部门仍按原途径下达事业费、项目建设费和物资,不得扣减。
18.爱惜奖励人才,为人尽其才创造良好环境。重奖有贡献的科技人员,贡献突出者省政府授予贡献奖和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实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省级科技人员贡献奖基金。
切实保护企业家,支持他们的合法经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奖励重用卓有业绩的企业家,为他们充分行使职权、发挥才能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允许采取“单位粮票”办法,放宽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限额。评聘条件仍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事局、科委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排出引进专业和技术种类,从国内外引进急需人才,引进人才单位不受定编限制。
19.进一步放活积研机构,放宽科技人员政策。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在合理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有计划地组织或者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业余兼职等方式,到生产第一线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领办承包企业,兴办各种形式的技工(农)贸经济实体。
鼓励和扶持民办科技机构发展。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各地人事局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保留档案工资;业务指导、工资核定、技术职务评聘和出国审批等由科委负责;开发的新产品,可列入省科研新产品计划。鼓励民办科技机构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联合经营。
20.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尽快建立省级高新技术开发风险基金。通过政府拨款、行业和企业集资的办法,招标选择有关企业,建立若干个重点行业中试基地,提高科技成果的工业化程度。鼓励发展技术贸易,扩大技术市场,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的净收入,年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所得税。
21.千方百计引进外资。今年新批“三资”企业、外商投资额要比去年有大幅度增长。扩大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重视引进专利、商标和工艺技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抓紧建成宣杭铁路、合九铁路,规划建设合肥-芜湖-南京高等级公路,尽快将所有地市长途电话通讯纳入全国自动网,今年开通合肥地区移动电话。成立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下设外资办公室,按照“集中决定,分头办理,统一协调,各方执行”的办法,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全面改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理。实行股本资金贷款配套政策,对新批的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注册资金每到位一美元,省财政相应配套二元人民币的中方股本资金贷款。
22.继续深化外国体贸改革。努力争取沿江四市和有条件的地市享有外贸经营权,30家国营大中型企业取得自营出口权,在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同时,设立省乡镇企业产品出口办公室和创汇农业产品出口办公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以国营外贸企业为主工贸结合的多渠道出口体系。对外经济合作和劳动市场开拓要争取有大的突破,今年力争在境外创办一批加工装配企业,带动零部件、半成品、技术设备和劳务出口,或投资开发我省长期需要进口的原材料产品。在海外建立贸易窗口,提高企业参与国际营销的能力。大力发展对外运输,年内开通安徽至香港的汽车直达运输。
23.加速推进沿江地区开发开放。抓好17个重点项目建设,兴建安庆、芜湖民航站,建设朱家桥外贸码头铁路专用线和芜湖商贸中心,创办芜湖公用保税仓库或保税场地。采取多种措施,扩大四市三地影响,增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今年要争取有较多的中外合资和内资企业投资办厂。创造条件使铜陵二类口岸升为一类口岸。积极争取批准芜湖、马鞍山市为沿江经济开放城市。试办吸收台资开发区。
2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要有突破性进展。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开发区的建设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创造有利环境。今年力争入区企业新增40家,项目新增30个,产品新增50个。开发区二期基建项目新开工10万平方米,竣工5万平方米。放宽税收政策,适当延长税收的减免年限;高校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校办企业的双重优惠。企业可以整体进入开发区,也可以采取两头(开发、销售)在内,中间(生产)在外的开发方式。鼓励发展外向型高新技术企业,争取有条件的企业获得自营出口权。取消定编定员规定,企业可自行招聘职工,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在不违反比例控制的原则下,企业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
25.加快建设以黄山为中心的皖南旅游区。争取创办黄山(包括九华山)旅游开发试点区,试点区的旅游以及与旅游相关的产业,享有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小片景点可以实行招商开发,1000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基建项目由试点区自行审批,旅游收汇全部留给地方使用。大力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今年旅游商品留汇占旅游创汇的比例要达到15%。黄山第二条索道年内开工,着手进行第三条索道的前期工作。加快开发境外客源市场,申请设立黄山一类旅行社和享有对南朝鲜旅游签证通知权,重点加强对南朝鲜、东南亚及欧美游客的宣传招徕工作。进一步改善交通条件,争取开辟屯溪机场境外航线,尽快修通屯黄公路和黄山至九华山公路。组建省包机公司,设立驻港机构。
26.大力推动省际间横向经济技术联台与协作。扩大地市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自主权,外省市来我省独资、合资建设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下放给地市。外省投资的能源交通项目及到我省贫困地区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减半征收所得税5年。补偿项目的物资出省,要保证放行,讲求信誉。欢迎外省企业来我省承包、租赁企业,鼓励省内企业到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兴办各种经济实体。与国内各边境地区联合发展边境贸易,大力推销省内产品。
27.简化部分出国团组审批手续。沿江四市和合肥、黄山派遣的出国经贸商务团组,由各市政府自行审批。省各工贸公司、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临时组团出国进行经贸商务活动,由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批。劳务和承包工程等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出国团组,由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其他各类出国团组,按出国任务,分别归口由省外办、经贸委、科委直接审批。各有关涉外部门,凭省政府委托审批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人员出国手续。
上述出国团组,凡有副地厅级干部参加,或人数在15人(含15人)以上,或需中央有关部门和外省市协办手续的团组,仍按原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重点企业人员出国,由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审批,一次审批一年有效。
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农村改革、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问题,按省委省政府已有部署执行。上述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尽快实施。
199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