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京计资字181号
颁布时间:1988-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计委 市财政局 等
为深化物资体制改革,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从而保证我市生产建设事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计划内、外物资的调剂串换
为保证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物资企业在供应中为满足同类物资中品种、规格的需要,在保证供应数量的前提下,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物价局备案允许计划内、外物资相互调剂串换,其差价单独记账,滚动使用,结余不作为物资企业的经营利润。
关于计划内、外的范围,由市计委确定。
二、关于计划内、外物资的定价原则
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内物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经营的计划外钢材、汽车、生铁、有色金属、水泥、纯碱、烧碱、沥青等八种物资,凡有国家制定的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规定执行,没有最高限价的由专业公司的价格领导小组自行定价销售。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1.本市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及外埠企事业单位,凡进入我市物资部门开办的钢材市场销售国家规定允许自销和库存多余的钢材,继续按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市物资局1987年5月联合发出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等五部门〈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87)京物经字第22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①凡实行上缴税利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冶金企业;减免的增值税款在计算工资增长基金时视同上缴税利。
②使用单位销售库存钢材减免的税款,除可补充流动资金外,也可以用于弥补按市场价格购进原材料的差价损失。
③为鼓励生产企业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钢材市场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可部分用于奖励供货单位。
2.为解决本市各物资贸易中心(市物资局六个,市建材供应总公司一个)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继续对各贸易中心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以弥补流动资金。具体办法:按1986年各贸易中心上交税利为基数,逐年递增3%,超过部份企业提留两金后,全部转为流动资金,一定三年不变。凡实行上缴税利与工资总额挂钩的企业,在计算工资增长基金时,免缴的税款视同上缴税利。
四、建立物资开发基金
为了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建立比较稳定的原材料基地,需要继续筹措“物资开发基金”。
1.经市计委批准,从地方安排生产的汽车中每年拿出一部分投放市场,按市场价格销售后的差价款转作“物资开发基金”。
2.用“物资开发基金”开发的物资,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差价款用于补充“物资开发基金”。
3.未列入市分配计划的市统一组织的物资。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差价款每半年报经市计委核准后转作“物资开发基金”。
“物资开发基金”由市物资局(建材供应总公司)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五百万元以下的资源开发项目由市物资局(建材供应总公司)审批,报市计委备案;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以上的资源开发项目报市计委审批后使用。
五、关于业务活动费
为使物资企业积极落实计划内资源和大力开发计划外资源,允许物资企业开支一定的业务活动费,在税前列支。业务活动费以全局(总公司)的物资销售金额(含业务额)为基数,总数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实报实销。也可用一部份奖励在组织物资资源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管理办法另定)。
区、县物资企业的业务活动费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六、物资部门所属企业与国家物资局各总公司联营的分公司、联营站、贸易中心等单位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以上政策自1988年1月1日起试行。
198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