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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接待工作的意见

皖政[1985]63号

颁布时间:1985-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外宾接待

  外宾接待要体现我国对外工作方针,反映我国外交风格,做到热情友好,不卑不亢。具体接待计划,由省外事办公室制订并组织实施,省行管局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一)迎送。迎送人员要尽可能减少,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要相当或略低于来访客人的身份。

  (二)会见。我方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要相当或略高于来访客人的身份。陪同人员只限有关部门负责人。礼节性会见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三)宴请。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一个地方一般只宴请一次。我方参加宴请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宴会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时。直接参加接待外宾的工作人员不能回家就餐的,可安排吃工作餐。

  宴请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1985]财外字第296号《关于调整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省委常委,省顾委主任、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或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干部出面宴请的,每人每次按三十元标准开支;其他人员出面宴请的,按三十五元标准开支。工作餐每人每次按三元标准开支(或发给三元伙食补助费)。如对方提出回请,一般应婉言谢绝。

  (四)参观、游览。外宾参观、游览时,视外宾身份和工作需要,酌情安排一至两人陪同,不要层层增加陪同人员。陪同人员的身份要低于外宾。

  (五)赠送礼品。一般不赠礼,不受礼。身份较高的重要外宾,可视情赠送一些访问活动的照片和有纪念意义的小礼品等。

  (六)交通工具。视外宾身份和人数,酌情安排乘小轿车或旅行车。

  (七)宣传报道。—般外宾来访,由接待单位的酌情作适当宣传报道,不组织新闻单位记者参加。身份较高的重要外宾来访,经负责同志批准,可组织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八)安全保卫。要切实做好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合理部署警卫力量,警卫人员要少而精。凡外国政府副部长级以上官员,外交使团,重要的党派和群众团体,在我省举行的重要国际会议、国际体育比赛、大型展览会,重要、大型的外国文艺、体育、科学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人士和五十人以上的旅游团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其他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单位和接待部门负责。

  二、内宾接待

  内宾接待要做到热情、俭朴、周到,积极提供方便;同时,要减少不必要的礼仪,不要把领导同志的时间浪费在送往迎来上面。

  (一)接待原则和分工

  中央领导同志来我省视察、检查工作,分别由省委,省顾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的秘书长统一组织接待。具体接待工作,按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42号、[1983]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中央副部长以上和兄弟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来我省视察工作或参观游览,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接待。省行营局接待处负责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和主要负责同志呈报来宾情况。

  离休老红军和厅局级离休老干部来我省探亲或参观游览,以及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部门统一组织的老干部参观团,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接待,省行管局接待处协助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

  中央司局级和兄弟省(市)、自治区厅局级干部来我省业务对口单位联系工作或参观游览,由省直有关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省行管局接待处协助安排食宿。

  各地、市、县负责人来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请示汇报工作,由省行管局接待处负责安排食宿。

  邀请外地副厅局级以上负责同志或副教授以上的专家学者来我省参观、写党史、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省行管局接待处协助安排食宿。

  各地市的部门负责人和大中型厂矿企业负责人来省直有关部门联系工作,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接待,直接与宾馆、饭店、招待所联系安排食宿。

  通过个人关系来我省参观游览的客人,视客人身份,报请有关秘书长同意后,酌情安排接待。

  华侨等“四种人”的接待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住房和生活标准

  中央副部级以上和兄弟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原则上安排住稻香楼宾馆东三楼、西苑、南苑;司局级和地、市、县负责同志安排侯稻香楼宾馆东四楼和临湖楼、江淮饭店中楼或省政府招待所三号楼。离休老红军、老干部住房从优安排。

  接待单位要提前与省行管局接待处联系,向有关宾馆、饭店、招待所预定房间;各宾馆、饭店、招待所要切实予以保障。

  内宾就餐安排四莱一汤,伙食费和粮票接规定标准收取,或按客人选定的标准收费。

  接待内宾不举行宴会,不赠选礼品和土特产。

  (三)交通工具

  中央副部级以上和兄弟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在我省活动期间,由省行管局接待处按轻车简从的原则,视人数多少,酌情安排小轿车或旅行车。业务对口单位的陪同人员用车,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来我省的中央司局级和兄弟省(市)、自治区厅局级干部用车,由各对口单位安排。

  来我省的离休老红军、老干部用车,由省委老干部局安排。

  (四)接待经费批准权限

  接待经费批准权归秘书长。凡省委、省顾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交办的接待任务,由省行管局接待处统一安排,并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呈有关秘书长审批后,在切块的接待经费中核报。省委老干部局接待的离休老干部,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同志审批,在老干部接待经费中核报。副部长以上负责同志来我省业务对口单位检查工作成参加会议,其食宿、交通费用原则上自理,如有免收或少收的费用,由业务对口单位核报。

  三、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的接待工作

  各地来省人民政府联系工作的人员,由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人员负责接谈,一般性问题,由值班室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处理。县级以上负责同志来省联系工作,由秘书三处负责同志接谈,必要时可按照业务分工,介绍到有关单位接谈,或请办公厅负责同志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接谈。地、市负责同志来省联系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同志或秘书长、团秘书长接谈;确需找省政府负责同志接谈的,可按照省政府负责同志分工,由值班室与有关负责同志联系安排。

  省直各部门负责同志来省政府请示、汇报工作,由值班室酌情安排有关领导同志接谈。

198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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