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1992]70号
颁布时间:1992-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遵照国办发[1992]15号、政办[1992]28号文件精神,我们对省政府及办公厅自1988年9月1日至1992年第一季度末制发的代字皖政、政办文件进行了清理。其间共发文568件,其中皖政327件(包括省政府令32件),政办241件。清理工作是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现综合通报如下:
一、自行失效的文件176件,其中皖政112件、政办64件,占清理总数的31%。
这类文件主要是为做好某一项工作所发的意见、通知,有的是向国家有关部、委的单项请示、报告等,时效性较强,文件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
二、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359件,其中皖政156件、政办171件、省政府令32件,占清理总数的63.2%。
这类文件的主要精神与国家目前政策相吻合,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仍然具有指导作用;有些虽属规定的任务已完成,但作为一项改革和政策是连续性的,仍须继续执行。
三、需要修订的文件12件,其中皖政10件,政办2件,占清理总数的2%。
这类文件总体上是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但有一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进行修改或充实。详见附表一。
四、停止执行的文件21件,其中皖政17件、政办4件,占清理总数的3.7%。
这类文件主要是为治理整顿制订的,其主要任务已经完成,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停止执行。详见附表二。
特此通报。
附表一
需修订的文件12件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说 明 |
1 | 皖 政[1988]69号 | 批转省经委、省物资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报告 | 对其中超产煤供应,应作修改。在同等价格的 情况下,应优先供应省内。 |
2 | 皖 政[1988]70号 | 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 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决定的通知 | 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 暂按皖政[1992]31号文执行。 |
3 | 皖 政[1988]77号 |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 对《条例》作了修改,并已提请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 |
4 | 皖 政[1989]3号 |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钢材管理决定的通知 | 第二条控制过死,对部分品种钢材实行专营并整顿,已不适应形势。 |
5 | 皖 政[1989]63号 | 转发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 应放宽地、市土地审批权,已拟出新的审批意见。 |
6 | 皖 政[1990]15号 | 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我省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 皖发[95]15号文中规定:“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时,以本决定为准”。不符的地方,已自行废止。 |
(续一)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说 明 |
7 | 皖 政[1990]17号 |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已准备修改,暂按皖政[1992]31号文执行。 |
8 | 皖 政[1991]8号 | 印发安徽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 冶金行业中的企业,有部分审批权已下放给地方和企业本身。 |
9 | 皖 政[1991]37号 | 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 | 此文当年有效,现在有些条款要修订。 |
10 | 皖 政[1992]6号 | 批转省计委关于安徽省一九九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的通知 | 主要经济指标要适当调整。 |
11 | 政 办[1990]39号 |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补充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问题意见的通知 | 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需调整。 |
12 | 政 办[1991]26号 | 转发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级关于“八五”期间农村能源建设意见报告的通知 | “八五”期间的计划任务已部分作了调整。 |
附表二
停止执行的文件21件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说 明 |
1 | 皖 政[1988]62号 |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 | 是特定形势下提出的控制措施。 |
2 | 皖 政[1988]74号 | 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搞活资金的几点意见 | 是特定形势下提出的措施,目前继续执行无意义。 |
3 | 皖 政[1989]7号 | 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 | 国家已撤销彩电专营。 |
4 | 皖 政[1989]9号 | 批转省经委、省劳动局关于在国营企业中进行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报告 | 企业三项制度的改革,已有新的政策规定。 |
5 | 皖 政[1989]13号 | 印发《全省棉花生产座谈会纪要》件,按国务院文件执行。 | 国务院已下达国发[1992]54、55号文 |
6 | 皖 政[1989]16号 | 关于加强粮油管理的决定 | 治理整顿任务已完成,不宜再执行。 |
(续一)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说 明 |
7 | 皖 政[1989]19号 | 批转省财政厅、省粮油局、工商局关于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意见的报告 | 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对外销不利,不宜再执行。 |
8 | 皖 政[1989]21号 | 关于继续控制市场物价上涨的通知 | 是特定形势下提出的措施,治理整顿任务已完成,不宜再执行。 |
9 | 皖 政[1989]22号 | 批转省计委关于十二种生活必要品产销安排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 治理整顿任务已完成,不宜再执行。 |
10 | 皖 政[1989]36号 | 关于农业技术改进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已不适应现在粮食市场的形势,应停止执行。 |
11 | 皖 政[1989]56号 | 批转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当前搞活工交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意见的通知 | 搞活企业,省委、省政府已发了皖发[1992]31号文件。 |
12 | 皖 政[1989]58号 | 批转省经委、省商业厅关于支持省内工业生产扩大工业品下乡报告的通知 | 具体规定已不适应建立大市场、发展大流通的形势。 |
13 | 皖 政[1990]22号 | 关于加快我省棉花生产的通知 | 按国务院国发[1992]54、55号文件执行。 |
(续二)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说 明 |
14 | 皖 政[1990]49号 | 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工作的通知 | 劳动用工制度已作了较大改革,此文已不适用。 |
15 | 皖 政[1991]16号 | 关于大力发展棉花生产的通知 | 按国务院车发[1992]54、55号文件执行。 |
16 | 皖 政[1991]22号 | 批转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活工业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内容已被省委、省政府皖发[1992]31号文的新规定覆盖。 |
17 | 皖 政[1991]60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 按国务院车发[1992]54、55号文件执行。 |
18 | 皖 政[1989]49号 | 转发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抓好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工作意见的通知 | 企业转换机制,各地市对扭亏制定了新的措施,已不适用。 |
19 | 政 办[1989]56号 | 转发省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企业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 | 企业升级工作已不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 |
20 | 政 办[1990]1号 | 转发省计委关于完善十二种生活必需品购销办法进一步稳定市场报告的通知 | 治理整顿的任务已完成,不宜再执行。 |
21 | 政 办[1990]35号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好用活信贷资金请示的通知 | 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规模审批和贷款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与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精神不符 |
199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