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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重大科研项目委托贷款方式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9-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委 财政局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科研院所:

  自1985年试行《重大科技项目合同改变三项费用拨款方式的暂行规定》以来,对监督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审批贷款的环节过多,手续繁杂,缴拨款和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改进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现对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一、实行委托贷款的对象和金额

  凡纳入本市市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含工业技术振兴计划等),并按合同管理,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继续实行委托贷款。贷款由原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办理改为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分局)拨付

  贷款。为了取得经验,委托贷款的金额仍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对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及不宜委托贷款的项目的经费拨付,按原订办法执行。

  二、委托贷款的办理程序

  1.按市年度科技三项费用财政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将用于委托贷款的预算经费拨给市财政资金分局,存入财政资金分局的银行存款户。财政资金分局设“市科委科技三项费用委托资金”专户,核算往来业务。

  2.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同时市科委、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办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一经确立,市财政局据此通知财政资金分局将贷款直接拨入承担单位的开户银行,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使用。

  三、贷款使用与本息结算

  1.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专款专用。

  2.市科委、市财政局有监督和检查贷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

  3.科技项目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时,并经科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鉴定或经验收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鉴定或验收材料和核销贷款申请书,经市科委、市财政局按合同规定审核批准后,以书面通知财政资金分局和有关各方,核销全部或部分贷款。未核销贷款部分,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准时还款,由市财政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

  4.贷款单位每年按委托贷款金额年率3‰,向财政资金分局交纳手续费。计算公式如下:

  本金×3%×贷款使用月数/12=手续费金额

  5.中止或拖延合同履行时,事先报经市科委及有关部门审查,确系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致,可做为合同正常中止或展延处理。正常中止的合同,由市财政局市科委酌情核销全部或部分贷款。展延期限和修正合同个别指标时,由市科委视情况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担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及有关各方。

  如无正当理由,中止、拖延合同执行或还款逾期的单位,按违约处理。对违约单位按月息1.32‰加收罚金。贷款挪作他用时,停止用款并追回贷款。罚金和罚还贷款只能从贷款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生产成本或项目经费。

  6.科技三项费银行存款利息、回收有偿贷款、手续费和罚金等收入,由市财政资金分局代收,并存入“市科委科技三项费委托资金专户,继续用于科技发展项目和委托贷款。

  7.市财政资金分局按季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科技三项费委托资金使用情况。

  四、为及时将合同款项拨到承担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财政资金分局有关处(室)在各自经办的环节应抓紧办理每项贷款的审批与拨款手续。

  五、本规定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商处。

  附:科技开发重点项目委托贷款合同书(略)

198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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