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护字[1995]第188号
颁布时间:1995-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对1988年印发的《安徽省森林防火基金若干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森林防火基金若干规定》重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森林防火基金若干规定
1987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五条中决定,本着“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原则,设立森林防火专项基金。为筹集、管理和使用好森林防火专项基金,特作如下规定:
一、森林防火专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通过资金投放,改善防火设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逐步实现“四网两化”的目标,即:森林防火预测预报网、了望网、通讯网、道路隔离带网和扑火队伍专业化、灭火工具机具化。
二、遵照国务院国发[1987]91号文件精神,森林防火专项基金按现有林地每亩0.05地标准筹集。全省现有林地5000万亩,每年筹集250万元。由省财政、县财政、林业部门和林区企事业单位(或防火单位)分别承担,承担比例县财政和林业部门各为30%;省财政和林区企事业单位各为20%。林业部门安排的防火专款基金由省、地、县三级林业部门按分成的育林基金比例分别从育林基金中提取。同时,执行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联合下发的皖价费字[1995]45号《关于明确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等问题的通知》中,林业保护建设费收取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其使用范围,包括森林防火。
三、森林防火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原则上哪一级筹集的资金,由哪一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管理使用。实行专户储存和掌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的森林防火专项基金,允许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森林防火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①森林防火通讯网络的建设;②防火、灭火所需的交通车辆、灭火机具的购置和维修;③森林防火、灭火的科学研究及其仪器仪表的购置;④森林火灾的预测预报和网点建设;⑤森林防火设施的维修;⑥开展护林防火的联防活动;⑦培训防火、灭火技术骨干和业务人员。
五、省森林防火基金重点扶持全省性防火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的30~60%。县森林防火基金除自用外,应根据需要相应安70~40%作为全省性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
六、各级森林防火基金的使用,除受同级和上级林业部门的审计外,还应接受同级财政、银行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七、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地森林防火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