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7-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几年来,我省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从业人员逐年增多。个体工商户人均经济收入高于企、事业单位的平均水平,但他们除了要承担经营风险外,还存在着一个“老有所养”的问题。为了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使个体劳动者能够得到养老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业务。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积极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个人养老金保险”。各地保险公司应将作为个人养老金的保险费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凡按税务部门规定建帐建证的个体工商户支付的保险费,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按每人每月最高十元的标准,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三、个人养老金保险是国家保障劳动群众的经济利益,安定人民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又是积聚资金,支援经济建设的一件好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积极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 徽 省 税 务 局
安徽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1987年6月9日